区块链及周边行业的发展两级分化严重,从法律层面看,一方面是合规项目在网信办持续进行区块链技术备案;另一方面通证领域涉诉涉刑案件不断发生,圈内知名人物被带走调查甚至刑事拘留。
一、区块链项目,备案持续进行
对于区块链技术本身的备案,主要依据是2019年1月1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颁布的《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具体而言:
1.区块链信息服务的内容丰富。
声音 | 肖飒:专门进行比特币撮合交易和赚取差价的行为 可能涉嫌违法犯罪:中国银行法学会理事肖飒发文称,如果将比特币当做一种类金融产品,以此为业,专门进行撮合和赚取差价的行为,有可能涉嫌违法犯罪。建议某些“交易所”“平台”“社群”等能够考虑到触及红线的重大法律风险,在中国境内逐步减少相关业务,同时,对于团队关键人物进行程序法和实体法的辅导。除比特币、以太坊外,其他一些主流币或者非主流的ICO、STO而来的虚拟币,法律界将其认定为非财物,也就是说在某些案件中,可能会认定为侵入计算机系统或者其他数据权类的违法犯罪。[2019/3/7]
区块链信息服务,是指基于区块链技术或者系统,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部门规章所规制的“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向社会公众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或者节点,以及为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提供技术支持的机构或者组织。所称“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是指使用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
声音 | 肖飒:区块链技术需谨慎嫁接\"跨境支付\"项目:今日律师肖飒发文,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她表示,区块链技术参与非法跨境支付,属于“其他”范畴之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情形,区块链技术团队如果掺和进一些非法跨境支付结算业务可能会面临帮助犯的尴尬局面。因此建议在内地保留区块链技术团队,与持牌金融机构合作从事类似业务,在现阶段更稳妥。[2019/2/1]
2.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监管者是全国网信办系统。
其中,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监管执法工作;省、直辖市、自治区网信办负责本辖区内区块链信息服务监管执法工作。
声音 | 肖飒:类“”的币圈游戏涉嫌开设罪:据新浪科技消息,肖飒律师发文指出,类“”的币圈游戏如果直接搬到我国进行操作,已经涉嫌刑法303条第二款开设罪,可能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018/11/26]
3.信息内容安全管理责任重大。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应当具备对其发布、记录、存储、传播的即时和应急处置能力,技术方案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
4.新产品安全评估机制。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发上线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办进行安全评估。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区块链信息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区块链信息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声音 | 肖飒:区块链技术对固定证据‘真实性’有重要作用 但不能单纯依赖:据凤凰网报道,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表示,我国司法领域对于‘证据’的态度开放,区块链作为一种‘分布式存储技术’具有不可逆、不可篡改等特性,对于固定证据的‘真实性’可以起到重要作用。但是,虽然区块链技术本身对固定证据有优势,但真实世界里发生的事件,不能单纯依赖区块链技术,例如航空保险理赔纠纷,是否发生空难本身很难被区块链完整记录下来,很多时候是‘人为’地记录在链上触发‘共识机制’,因此,在证明某一行为是否真实发生时,还是需要传统的书证、电子数据、物证等。[2018/9/10]
5.备案程序和时间。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网信办“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填报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服务类别、服务形式、应用领域、服务器地址等信息,履行备案手续。变更服务项目、网址等,在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中止服务的,在中止服务30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手续,并作出妥善安排。
大成律所肖飒:黑客攻击数字货币 至少犯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肖飒今日表示,用户对黑客黑客攻击不必太过恐慌,即使ICO出口转内销,长臂管辖原则适用于世界各国。但目前国家没有明确的管理身份,尤其是比特币之外的数字货币,相关法律并不明确,不过如果有人像黑客一样去偷货币,就是犯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2018/3/28]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办在受到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发放备案编号,并通过备案系统向社会公布备案信息;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在二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人并说明理由。
6.日志保存机制。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使用者发布内容和日志等信息,记录备份应当保存不少于六个月,并在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7.第十九条明确“法益值得刑法保护”。违反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可能会成为某些刑事罪名的前置法。
二、区块链行业,违法案件频发
一方面,区块链有关的法律规范越来越丰富,另一方面,币圈的刑事案件层出不穷。
我们首先来谈一下刚二审判决的plustoken案件,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模式:第一,利用“数字货币增值功能”获得利息,第二,通过“拉人头”获得奖励,最终非法筹集加密资产总价值超过42亿美元,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在案被告人组织领导罪成立,并将查获的数字货币全部“没收,上缴国库”。不少吃瓜群众,对于为啥数字货币被没收而没有返还给参与人感到奇怪,根据我国刑法第64条规定,对于涉案财物的处理是分类的,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但是对于用于犯罪的“工具”、违法所得,还是要予以追缴的。本案最终判决的罪名为刑法第224条之一组织领导罪,此罪名规定在我国刑法“扰乱市场秩序”一节中,说明其保护法益是国家认可的市场秩序,非而个人财产,虚拟币在本案中属于犯罪工具,其孳息属于违法所得,两者皆应被追缴而非返还。当然,作为参与的群体,兼具嫌疑人和受损者的身份,但不能被认可为刑法意义上的受害人,对判决结果有不同意见,可以到法院进行反馈,但以现有法律规范和证据条件看,参与的人实质上自身就存在违法行为,因而很难获得赔偿。
再来谈谈近期发作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字货币的特性使其成为犯罪分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常用工具。
1.上游犯罪的行为人利用币圈的不记名与去中心化的特质,将犯罪所得收益用于投资币圈私募,从而换取各类具有法币价值的虚拟货币,并实现财产向境外的转移。
2.许多币圈平台存在提供法币与虚拟货币兑换的业务,或是存有介绍法币与虚拟货币兑换平台的业务。前者行为属于非法从事支付结算业务,涉嫌非法经营罪,而后者则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帮助犯。
3.明知或应当知道他人买币的钱是“黑钱脏钱”还欣然接受,并撮合或售卖虚拟币,从中获取收益,这种行为也可能涉嫌犯罪。
飒姐特别提醒:2021年将出现,与反相关的很多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必将引发办案机关的专项行动,也就是说反类案件将于明年大量出现,请大家务必重视,不要以身试法。
三、写在最后
区块链技术的发展虽然受到国家各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鼓励,但技术是好的,很多对法律不够敬畏的创业者把好技术给用歪了。赚快钱的思维充斥着行业发展的早期,直到现在还有余味。
我们乐见更多底层过硬的技术落实到服务实体经济中来,我们也发现监管科技的发展稳步前进,无论未来监管沙箱落地还是法律空间扩大,我们都相信区块链技术及其周边行业会有更光明的前景。本文只是想提醒大家,法律是创新的底线,刑法是创新的红线,切莫被一时热情和鼓舞冲昏头脑,小心谨慎,如履薄冰,春天总会来的......
USDT等加密货币,正在变成收取资的“绿色通道”。“相比于微信支付宝转账,加密货币的流动没有可完全证实的信息可查。买卖双方都安全。“一涉人士在自建博客网站上写道。加密货币,金融史上的一个伟大实验.
1900/1/1 0:00:00「开始,这还是一个小市场,人们不知道要摆摊买什么,卖什么,但是市场就这样逐步的形成,甚至还诞生了一家一家的小店,有人做货币市场生意,有人做兑换生意。但是有一个建立之初设立的目标,就是建一个大教堂,人们等待,还经常集会讨论.
1900/1/1 0:00:00原文作者:NICKNEUMAN原文链接:https://bitcoinmagazine.com/articles/we-must-solve-bitcoins-custody-ux-problem从历史的角度来看.
1900/1/1 0:00:0021世纪第三个10年的钟声已进入倒计时,波卡与ETH2.0,最受关注的两大区块链底层协议步入正轨.
1900/1/1 0:00:0012月5日,“相信未来--2020世界区块链大会·武汉”在武汉国际会展中心正式开幕。大会由巴比特主办,并得到了武汉市政府、江汉区政府、武汉市经信局、中国信通院等部门单位的大力支持.
1900/1/1 0:00:00来源:银行科技研究社 《北大国发院》讯:11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原行长周小川在北京大学数字金融研究中心主办的“数字金融创新与经济发展新格局”研讨会上发言,这是周小川迄今最深入的一次公开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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