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去年某资金盘线下开会被一锅端以及疫情的到来,线上销售虚拟货币的场景愈发常见。概括性的代币发行融资涉嫌违法犯罪已是老生常谈,飒姐团队希望通过本文对代币发行融资的几种常见运营模式进行刑事法律分析,供各位读者参考与警惕。
该虚拟货币发行融资的定性
根据2017年9月4日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之内容,飒姐团队总结关联内容有三:第一,在我国的代币发行融资其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各类违法犯罪;第二,我国并不承认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与法币地位,虚拟货币不得作为货币在市面流通;第三,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币与虚拟货币的兑换业务。
币圈仲达:牛市或到中后期阶段,该是时候考虑是否落袋为安:据官方消息,Gate.io直播专访节目《分析是道》20210416期已结束,本期Gate.io合伙人酒儿直播邀请到微博KOL币圈仲达,和大家分享了最近的市场行情以及各大主流币的趋势。仲达认为,市场现阶段的走势对比年初稍显疲软,或预示此轮牛市已到中后期阶段,BTC后市上涨空间很可能不会超过30%;前10主流币于此轮牛市的表现都可圈可点,但仍受制于大盘涨跌;平台币价值稳定性高;“次主流”与“老主流”代币仍有补涨机会;而算力币有炒作过实之嫌;市场机会繁多,止盈后是否落袋为安的标准在于你是想屯币还是屯钱。并且仲达还认为,牛市不会戛然而止,但可能会在不知不觉中慢慢来到,不建议在牛市中做空。[2021/4/16 20:28:43]
具体到本案来看,飒姐团队认为,该虚拟货币的“持币分红”与“推广奖励”的经营模式,均系属非法公开融资的手段之一,涉嫌刑事犯罪。此外,机构自设交易平台,并面向国内群众提供代币与法币的兑换渠道的运营行为亦为我国刑法所不容忍。我们在后文将对此作出解释。
P网Poloniex 投资人孙宇晨:P网Poloniex 致力于打造“币圈高盛”:8月7日,P网Poloniex 在深圳南山区华侨创意园举办中国首次见面会。P网Poloniex 投资人孙宇晨表示:P网Poloniex 是华尔街首批合规交易平台,曾接受知名投资银行高盛集团的投资,后接受自己本人投资。P网Poloniex 致力于打造币圈高盛,为整个行业投资人提供华尔街般的投资体验。
据了解,P网Poloniex成立于2014年,是注册于塞舌尔的一家全球化数字资产交易平台,自P网Poloniex创立以来,安全高效的服务便得到用户的认可,真实交易量长期位列全球TOP3,独创的TrollBox系统让用户获得更有趣的交易体验。[2020/8/7]
“持币分红”的刑法风险
肖飒:币圈投资人要减少侥幸心理,充分了解投资项目与运作机理: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则从法律的角度指出,当前,不同类型的资金盘模式和套路形式多样,需抛开表象看实质法律关系。在她看来,不同的资金盘模式,投资人与操盘方处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中,进而会面临不同的法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一般财产损失、遭遇以及组织活动等。因此,建议币圈投资人减少侥幸心理,充分了解投资项目与项目运作机理,了解法律常识,及时寻求专业人士帮助等。(北京商报)[2020/6/9]
虚拟货币运营方经常采用的“持币分红”模式之本质是将虚拟货币当做《公司法》意义上的股权来对待,给予“股东”定期的分红。
声音 | 清华大学朱岩:别管币圈、链圈,能创制造价值的就是好圈:据新浪财经报道,由清华大学经管学院中国金融研究中心和区块链金融研究中心主办的BAC 2018区块链应用大会在清华大学举办,清华大学互联网产业研究院院长朱岩以“区块链驱动的数字经济”为题发表演讲。他指出:在现在的大背景下,炒作区块链的概念已经毫无意义了。区块链从业者一定是要想办法为这个社会贡献价值,去创造财富,而不是蒸发财富,所以我们不区别币圈、链圈,能创造价值的就是好圈。[2018/11/28]
但是,公司股东的权益有着《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诸多商事法律的保护与限制,而持有虚拟货币的自然人并不能得到周全的法律保护,致使产生较高的风险。
进一步来看,由于该虚拟货币在交易所上发行,其公开却又缺乏监管的行为特性将侵犯市场的经济秩序,具备法益侵害性。仅以客观的犯罪构成来看,运营方涉嫌构成《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当然,虚拟货币并非股票或者债券,刑法条款能否作出这样的扩大解释有待论证,这也是类案的重要出罪思路。
“推广奖励”的刑法风险
“推广奖励”是本案代币发行融资的运营模式之一,运营方以推广成功购买代币的人数为准,向推广人支付一定数额的虚拟货币。飒姐团队以为,该种运营模式容易构成组织领导罪,此罪正是网传该案线下开会被查处的原因所在。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结合《关于办理组织领导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可知,参与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其组织领导者即可能构成犯罪。
代币发行融资涉及人数较多,层级复杂,一旦采用“推广奖励”的模式,极有可能符合组织领导罪的客观犯罪构成。
至于给予虚拟货币是否属于利益与酬劳,飒姐团队认为,这一点无法成为有效抗辩理由。根据《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我国对虚拟货币的定性通常是特定的虚拟商品,属于合法财物。以此作为返利或计酬的标的物并不会超越法条的描述。
自设交易平台的刑法风险
为实现虚拟货币发行的融资效果,运营方在交易平台通常会开设法币与虚拟货币交易或变相交易的渠道。
一旦该等渠道向中国公民开放,运营方将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种情形“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的客观行为,从而涉嫌非法经营罪。
那么,是否在他人开设的交易平台上发行就没有刑法风险了呢?恐怕并不尽然,发行主体仍有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教唆犯与帮助犯。
写在最后
代币发行融资是币圈常见的运营途径,且伴随疫情的线上销售模式再次成为热点。但自2017年以来,该种途径在我国已被作出否定评价,根据其行为模式的不同,存在诸多刑事法律风险。在开篇提及的案例中,行为人自以为合规的线下聚会被查处的事实正与此相印证。立足当下,熟知法律的红线已成为金融创新的前提。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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