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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仲裁裁决支持比特币交易真的违反公共利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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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粤03民特719号民事裁定书在朋友圈流传,掀起了不小波澜。原因是该裁定书以违背公共利益为由,撤销了仲裁机构与比特币相关的仲裁裁决,依据是比特币不能在市场流通,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交易与有关监管文件精神不符,而该仲裁裁决支持了这种交易和兑付,违背了公共利益。

仲裁裁决支持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交易真的违反公共利益吗?如果我们仔细研究我国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文件特别是上述裁定书中提到的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和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会发现这种理解并不十分准确。我们认为,上述《通知》和《公告》并未明确比特币属于禁止流通物,仲裁裁决即使默认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交易,也并不能认为是与监管文件精神不符,法院因该仲裁裁决支持比特币交易而裁定其违反公共利益缺乏足够依据。

一、法院裁定书认为比特币属于禁止流通物

在裁定书中,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仲裁裁决是否存在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财政投资评审区块链系统”应用案例发布:2月18日消息,中国工程院《中国区块链发展战略研究》项目发布“发现100个中国区块链创新应用”栏目之“财政投资评审区块链系统”应用案例。财政投资评审区块链系统充分利用区块链分布式协同、数据可信安全共享等特性,对传统财政投资流程中的数据共享和业务监督进行了全面优化,实现了不见面评审、透明评审和科学评审,创新评审模式,提高评审效率;实现了调阅复核便捷、横向比对方便、纵向分析透彻的安全高效新模式,为高效评审数据资产,合理进行财政投资规划打下坚实基础。

总体来看,财政投资评审区块链系统通过规划智能财政投资评审应用体系,推动评审管理持续健康发展。该系统创新评审工作管理机制、提升智能评审能力,实现了评审工作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从无到有的飞跃。(证券日报)[2022/2/18 10:00:27]

法院认为,《通知》明确规定,比特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告》重申了上述规定;同时,《公告》从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进一步提出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法院认为上述文件实质上禁止了比特币的兑付、交易及流通,炒作比特币等行为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扰乱金融秩序,影响金融稳定。涉案仲裁裁决高某某赔偿李某与比特币等值的美元,再将美元折算成人民币,实质上是变相支持了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交易,与上述文件精神不符,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该仲裁裁决应予撤销。申请人高某某提出的其他申请理由本院不再予以审查。

全国人大代表:比特币是中美基础理论公益性受到严峻挑战的案例:3月5日,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福建代表团举行全体会议,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全国人大代表陈国鹰在以“加快5G技术研究,构筑未来科技战略新优势”的发言中指出,在目前中美关系背景下,基础理论的公益性将受到严峻挑战,为了达到封锁中国的目的,今后很多基础理论共享估计都达不到了,这是我们未来科技战略首先要面对的挑战。比特币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例。比特币做出来了以后,全世界才知道有区块链这个技术,当大家知道区块链技术后,以比特币为代表的公有链技术平台已经牢牢地控制在美国人手上了。未来十年,我们除了基础理论不能跟美国共享以外,同时还要面对右翼的升级挑战,这是十分艰巨的任务。(福建日报)[2021/3/7 18:22:51]

由此可见,法院认为,《通知》和《公告》等相关规定实际上禁止了比特币兑付、交易及流通,因涉案仲裁裁决变相支持了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交易,与上述文件精神不符,因此违反了公共利益。

二、《通知》强调比特币交易是互联网商品买卖行为

《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明确了比特币的性质,对相关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以及相关比特币互联网站提出了明确要求,并要求加强投资风险教育。《通知》强调了比特币交易是互联网商品买卖行为。

司法部发布第二批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公共法律服务典型案例,其中一例与区块链相关:4月1日,司法部发布第二批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公共法律服务典型案例。其中一个案例是「电子司法鉴定意见书在疫情期间发挥突出服务和管理效能」,为应对新冠病肺炎疫情爆发汹涌之势,2020年1月15日,广州市司法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广州市局联合发出通告,广州率先建成“公法链”,全市鉴定机构统一接入,全市年约10万件鉴定检案全面实行电子司法鉴定意见书对外存、取证服务和管理新模式,同时全面停止传统手写签名和盖章的纸质鉴定意见书,不再主动提供上门领取和快递送达服务。

电子司法鉴定意见书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运用区块链等新技术高效加密、防篡改,通过人脸识别技术确认承办司法鉴定检案的鉴定人、复核人身份,审核司法鉴定意见书文稿后签发。司法鉴定人签名及司法鉴定机构印章数字证书由权威CA机构颁发,电子司法鉴定意见书生成后,委托人、使用人即可通过接收到的统一案号、校验码在“广州公法链示证平台”查询、调阅和下载。电子司法鉴定意见书与纸质司法鉴定意见书同等效力,社会反响十分热烈。[2020/4/2]

《通知》明确了比特币的性质,认为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是,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

动态 | 福州自贸片区发布第五批金融创新案例,包括跨境业务区块链服务平台试点案例:近日,福州自贸片区管委会联合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福建证监局、市金融监管局等单位,发布第五批10个金融创新案例。至此,福州自贸片区发布的金融创新案例增至80个。第五批金融创新案例集中金融服务质效、跨境金融创新、突出对台和海丝特色和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等4个方面。其中,推动跨境金融创新方面,主要包括全国首批跨境业务区块链服务平台试点和全国性基金管理服务平台——海峡基金港2个案例。[2019/11/8]

《通知》要求,现阶段,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产品的投资标的等。

《通知》规定,作为比特币主要交易平台的比特币互联网站,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在电信管理机构备案。同时,针对比特币具有较高的风险和被犯罪分子利用的风险,《通知》要求相关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法》的要求,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等法定反义务,切实防范与比特币相关的风险。

动态 | 中科院发布地球大数据报告,采用区块链等技术方法系统分析典型案例:中科院27日在京召开发布会,正式发布由中科院组织编写的《地球大数据支撑可持续发展目标报告》。报告采用多源数据采集、云数据分析、人工智能和区块链等技术方法,系统分析从全球到地方尺度的典型案例,构建全球和区域SDGs空间评估指标体系,动态评估相关SDGs的全球和国别进展。(人民网)[2019/9/28]

为了避免因比特币等虚拟商品借“虚拟货币”之名过度炒作,损害公众利益和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通知》要求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应当正确使用货币概念,注重加强对社会公众货币知识的教育,将正确认识货币、正确看待虚拟商品和虚拟货币、理性投资、合理控制投资风险、维护自身财产安全等观念纳入金融知识普及活动的内容,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货币观念和投资理念。今后,人民银行将基于自身职责,继续密切关注比特币的动向和相关风险。

三、《公告》未否认比特币交易是互联网商品买卖行为

《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明确了代币融资行为的内容及其性质,重申了有关代币或虚拟货币的性质,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非法代币发行融资活动,要求加强代币融资交易平台的管理,重申了对相关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的要求,并呼吁全社会防范代币融资风险。由此可以看出,《公告》未否认比特币交易是互联网商品买卖行为。

《公告》主要针对代币发行融资活动,要求准确认识代币发行融资活动的本质属性。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关部门将密切监测有关动态,加强与司法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工作协同,按照现行工作机制,严格执法,坚决治理市场乱象,一旦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问题,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公告》重申了2013年五部委通知中有关代币或虚拟货币的性质,指出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公告》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应当立即停止。已完成代币发行融资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做出清退等安排,合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妥善处置风险。有关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拒不停止的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以及已完成的代币发行融资项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公告》要求加强代币融资交易平台的管理。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对于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金融管理部门将提请电信主管部门依法关闭其网站平台及移动APP,提请网信部门对移动APP在应用商店做下架处置,并提请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公告》还要求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代币发行融资交易相关的业务。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为代币发行融资和“虚拟货币”提供账户开立、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产品或服务,不得承保与代币和“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代币和“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发现代币发行融资交易违法违规线索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公告》呼吁,社会公众应当高度警惕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的风险隐患,并要求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各类金融行业组织应当做好政策解读,督促会员单位自觉抵制与代币发行融资交易及“虚拟货币”相关的非法金融活动,远离市场乱象,加强投资者教育,共同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

四、不能据《通知》和《公告》认为裁决支持比特币交易属违背公共利益

《通知》和《公告》禁止通过交易平台进行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交易,但并不禁止比特币作为虚拟商品流通,不禁止以其他形式的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交易。

《通知》在“正确认识比特币属性”中明确,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但是《通知》同时明确“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要求“将正确认识货币、正确看待虚拟商品和虚拟货币、理性投资、合理控制投资风险、维护自身财产安全等观念纳入金融知识普及活动的内容,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货币观念和投资理念。”既然可以在市场上流通,当然就可以用比特币与法定货币进行兑付、交易,因此并不能据此认为仲裁裁决因支持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交易而违背公共利益。而关于这一点,《公告》除了再次重申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以及针对交易平台要求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之外,并没有针对上述“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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