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粤03民特719号民事裁定书在朋友圈流传,掀起了不小波澜。原因是该裁定书以违背公共利益为由,撤销了仲裁机构与比特币相关的仲裁裁决,依据是比特币不能在市场流通,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交易与有关监管文件精神不符,而该仲裁裁决支持了这种交易和兑付,违背了公共利益。
仲裁裁决支持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交易真的违反公共利益吗?如果我们仔细研究我国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文件特别是上述裁定书中提到的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和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会发现这种理解并不十分准确。我们认为,上述《通知》和《公告》并未明确比特币属于禁止流通物,仲裁裁决即使默认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交易,也并不能认为是与监管文件精神不符,法院因该仲裁裁决支持比特币交易而裁定其违反公共利益缺乏足够依据。
一、法院裁定书认为比特币属于禁止流通物
在裁定书中,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仲裁裁决是否存在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美国最高法院在仲裁纠纷中做出有利于Coinbase的裁决:金色财经报道,周五,美国最高法院在仲裁纠纷中做出有利于Coinbase的裁决,加强了公司将客户和员工纠纷诉诸仲裁的能力。法官们以5比4的投票结果裁定,在被告Coinbase提出上诉并将案件提交仲裁期间,向联邦法院提起的诉讼必须暂停。支持上述裁定的最高法院法官卡瓦诺表示,在上诉正在进行的情况下,允许地区法院继续推进案件审理,将减少仲裁的好处。商业团体在此案中支持Coinbase,称让诉讼继续下去会带来不必要的成本。在过去的二十年里,美国最高法院加强了公司对消费者和雇员执行仲裁条款的权力。这些裁决引用了1925年的《联邦仲裁法》,该法规定法院必须像执行其他合同一样执行仲裁协议。仲裁费用较低,并给被告提供关键的程序优势。[2023/6/26 21:59:40]
法院认为,《通知》明确规定,比特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告》重申了上述规定;同时,《公告》从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进一步提出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法院认为上述文件实质上禁止了比特币的兑付、交易及流通,炒作比特币等行为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扰乱金融秩序,影响金融稳定。涉案仲裁裁决高某某赔偿李某与比特币等值的美元,再将美元折算成人民币,实质上是变相支持了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交易,与上述文件精神不符,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该仲裁裁决应予撤销。申请人高某某提出的其他申请理由本院不再予以审查。
动态 | BOS仲裁庭BCAF获首笔社区捐赠:据IMEOS报道,BOS是一条“为应用而生”的EOS侧链,主网启动不久社区便自发建立BOS核心治理社区BCAC,BOS核心仲裁庭BCAF,推动BOS生态的治理发展。昨晚,BCAF成员在BCAC会议上进行了分享,并获得来自BOS Pacific 的首笔捐赠,会上表示支持捐赠的还有BlockGo,这意味着BOS生态的治理发展进入新阶段。[2019/2/21]
由此可见,法院认为,《通知》和《公告》等相关规定实际上禁止了比特币兑付、交易及流通,因涉案仲裁裁决变相支持了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交易,与上述文件精神不符,因此违反了公共利益。
二、《通知》强调比特币交易是互联网商品买卖行为
《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明确了比特币的性质,对相关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以及相关比特币互联网站提出了明确要求,并要求加强投资风险教育。《通知》强调了比特币交易是互联网商品买卖行为。
《通知》明确了比特币的性质,认为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是,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
动态 | 商务部:欧洲首个区块链仲裁法院在波兰成立:商务部刊文,波通社12月5日报道,欧洲首个、世界第二个区块链仲裁法院在波兰区块链和新技术商会(IGBNT)成立。IGBNT成立于今年8月,旨在代表波兰区块链和新技术部门利益。IGBNT表示,法院仲裁员将包括在仲裁和区块链领域经验丰富的律师,以及具有日常交易经验的专业人士。仲裁法院的主要作用首先是确保有效和迅速地解决争议,同时对波兰立法产生影响。[2018/12/7]
《通知》要求,现阶段,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产品的投资标的等。
《通知》规定,作为比特币主要交易平台的比特币互联网站,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在电信管理机构备案。同时,针对比特币具有较高的风险和被犯罪分子利用的风险,《通知》要求相关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法》的要求,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等法定反义务,切实防范与比特币相关的风险。
动态 | 俄罗斯工业联盟为加密相关纠纷设立仲裁委员会:据cointelegraph消息,俄罗斯工业家和企业家联盟仲裁中心日前宣布,将成立一个委员会,专门处理与“数字经济”相关的争议问题,其中包括与加密相关的案件。[2018/11/1]
为了避免因比特币等虚拟商品借“虚拟货币”之名过度炒作,损害公众利益和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通知》要求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应当正确使用货币概念,注重加强对社会公众货币知识的教育,将正确认识货币、正确看待虚拟商品和虚拟货币、理性投资、合理控制投资风险、维护自身财产安全等观念纳入金融知识普及活动的内容,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货币观念和投资理念。今后,人民银行将基于自身职责,继续密切关注比特币的动向和相关风险。
三、《公告》未否认比特币交易是互联网商品买卖行为
《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明确了代币融资行为的内容及其性质,重申了有关代币或虚拟货币的性质,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非法代币发行融资活动,要求加强代币融资交易平台的管理,重申了对相关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的要求,并呼吁全社会防范代币融资风险。由此可以看出,《公告》未否认比特币交易是互联网商品买卖行为。
动态 | 利用区块链技术的南京仲裁委员会网络仲裁平台上线试运行:据南京仲裁委员会官网消息, 南京仲裁委员会网络仲裁平台已于2018年9月20日搭建完成,近日上线试运行。该平台深度利用区块链技术,协同存证机构、金融机构、仲裁机构等对电子数据的存管,实现证据实时保全、电子送达、在线审理与裁决。[2018/9/28]
《公告》主要针对代币发行融资活动,要求准确认识代币发行融资活动的本质属性。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关部门将密切监测有关动态,加强与司法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工作协同,按照现行工作机制,严格执法,坚决治理市场乱象,一旦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问题,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公告》重申了2013年五部委通知中有关代币或虚拟货币的性质,指出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公告》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应当立即停止。已完成代币发行融资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做出清退等安排,合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妥善处置风险。有关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拒不停止的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以及已完成的代币发行融资项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公告》要求加强代币融资交易平台的管理。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对于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金融管理部门将提请电信主管部门依法关闭其网站平台及移动APP,提请网信部门对移动APP在应用商店做下架处置,并提请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公告》还要求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代币发行融资交易相关的业务。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为代币发行融资和“虚拟货币”提供账户开立、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产品或服务,不得承保与代币和“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代币和“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发现代币发行融资交易违法违规线索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公告》呼吁,社会公众应当高度警惕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的风险隐患,并要求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各类金融行业组织应当做好政策解读,督促会员单位自觉抵制与代币发行融资交易及“虚拟货币”相关的非法金融活动,远离市场乱象,加强投资者教育,共同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
四、不能据《通知》和《公告》认为裁决支持比特币交易属违背公共利益
《通知》和《公告》禁止通过交易平台进行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交易,但并不禁止比特币作为虚拟商品流通,不禁止以其他形式的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交易。
《通知》在“正确认识比特币属性”中明确,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但是《通知》同时明确“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要求“将正确认识货币、正确看待虚拟商品和虚拟货币、理性投资、合理控制投资风险、维护自身财产安全等观念纳入金融知识普及活动的内容,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货币观念和投资理念。”既然可以在市场上流通,当然就可以用比特币与法定货币进行兑付、交易,因此并不能据此认为仲裁裁决因支持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交易而违背公共利益。而关于这一点,《公告》除了再次重申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以及针对交易平台要求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之外,并没有针对上述“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
本文来源:环球时报,作者:许维鸿,甬兴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比特币是一种虚拟资产,看不到、摸不着,有点儿像中世纪天主教发行的“赎罪卷”,据说能保佑你实现虚无缥缈的“财务自由”.
1900/1/1 0:00:00前言 目前区块链技术快速发展,受产业政策鼓励,技术发展不断深入,行业应用范围不断扩大,服务产品竞先亮相,带动相关区块链专利数量保持强劲攀升势头,专利申请人数量不断增多。我们期望通过全球区块链的专利追踪分析,来洞察全球区块链的创新进展.
1900/1/1 0:00:00写在前面: 之所以推荐此篇文章,是受到一同事的推荐,在群里让我们多研读几篇文章,“财富密码”就藏在其中,暂且不说是否真有财富密码,但文章内容确实有许多值得我们思考的地方,结合最近币圈发生的一系列动态,我们发现,许多内容都一一预见.
1900/1/1 0:00:001.时隔一年“3·12”复现?加密货币再遭血洗。2月22日至23日,加密货币市场连续下跌。据币coin数据显示,截至16时过去24小时合约市场全网总计爆仓42.2亿美元,约合272亿人民币.
1900/1/1 0:00:00据OKEx的数据显示,当前BTC/USDT现货报价为51800美元,24小时涨幅为5%。欧易OKEx交易大数据:BTC合约多空持仓人数比1.33,合约持仓总量为27亿美元截至2月18日11:30,根据欧易OKEx交易大数据,BTC合约.
1900/1/1 0:00:00金色财经区块链2月21日讯?最近有人利用STOCK-TO-FLOW模型对比特币价格进行了分析,结果大吃一惊,因为根据该模型预测,比特币会在2021年8月达到115,212美元的价格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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