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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来,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开发已经在各行各业中展现出巨大的潜在价值和发展前景,众多企业、机构和个人均相继着手提交相关专利申请,进行区块链技术的专利布局。根据可信区块链发布的《2020年区块链创新与知识产权发展白皮书》,区块链的全球专利申请趋势表现为区块链技术创新和应用创新两大热门领域,前者主要包括区块链的扩容、共识、跨链和智能合约等关键技术,后者则广泛涉及金融、能源、互联网、司法等多领域。
此前,笔者已就区块链技术的专利客体属性进行过分析,本文将进一步研究区块链技术专利保护中存在的侵权风险,旨在帮助区块链创新主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免遭他人的侵权损害,为打造良性的技术创新与营商环境提供建议。
一、侵权主体
确定侵权主体,是专利权人抵御侵权风险,有效阻止竞争对手的前提基础。区块链技术的结构复杂且应用场景繁多,下面将从三个维度来剖析各个层面的主体:
Ooki DAO律师:监管机构应识别违反联邦法律的人,而不是DAO:10月18日消息,针对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对保证金交易借贷协议Ooki(原bZx)运营组织Ooki DAO的诉讼案,提供法律服务的组织LeXpunK Army表示,监管机构应该识别违反联邦法律的人,而不是作为一个实体的DAO,DAO不是人,不应该被视为人,通常是通过使用加密代币投票来管理活动的集体。此外LeXpunK Army还认为DAO是否是非法人协会应根据《商品交易法》的联邦法规进行解释,而不是根据各州的规定。[2022/10/18 17:30:44]
底层技术层面
区块链技术是一个分散式的数据库,俗称“分布式账本”,是一种记录交易的计算机程序,一般由数据层、网络层、共识层、激励层、合约层和应用层组成整个系统,其底层技术有分布式数据存储、点对点传输、共识机制、加密算法等计算机技术。
Flexa聘请区块链和数字资产资深人士Michelle Ann Gitlitz作为总法律顾问:9月29日消息,数字支付网络Flexa宣布,Michelle Gitlitz将于10月1日加入该公司担任总法律顾问。Michelle将负责就支付、数字资产和区块链技术相关的法律、监管和风险管理事宜向Flexa提供咨询。(PR News Wire)[2021/9/29 17:15:57]
由此可见,区块链技术功能的实现是基于一些现有技术的有机整合,以分布式数据存储技术实现去中心化,以点对点传输技术实现交易简化和安全,以共识机制技术保证系统总体的平稳运行,以智能合约技术满足用户个体的灵活需求。
在技术原理如此复杂的情况下,申请人须全面了解专利的整体技术结构和具体技术的权利要求内容,准确定位受侵权的技术方案,才能进一步确定相关侵权主体。如涉案专利与对比文件的相同或相似部分为不同区块链系统中的分布式秘钥技术,那么可能的侵权主体即是涉案专利中该部分底层技术的开发人员。
Thomas Cox在EOS Go社区EOS.IO宪法草案条例第十七条 “法律选择”:据金色财经合作媒体IMEOS报道,Thomas在EOS Go上发布最新版EOS.IO宪法条款,即第十七条——“法律选择”。该条宪法旨在建立法律解释方面的“法律选择”,包括仲裁中宪法未提及或语焉不详的地方。宪法正文是:处理纠纷事项的法律选择,按优先顺序排列,依次是《EOS宪法》、《衡平法原则》、《马耳他法律 》。[2018/5/11]
实际应用层面
区块链技术发展至今,其实际应用主要形成三个层次,分别是可编程货币,即数字货币及其支付交易;可编程金融,即资产管理、银行业及投融资等;以及可编程社会,即社会生活领域的应用。
以数字货币为例,在比特币、以太坊等主流数字货币交易市场中,主要存在一下主体:第一,从事挖矿行为的矿工,属于数字货币交易系统的底层技术架构。第二,提供数字货币存储服务的钱包公司,其专利技术主要是为交易者保管数字货币的私钥,提供交易地址的终端应用开发。第三,从事数字货币交易的中心交易所,其专利技术主要涉及支付交易的响应与反馈、数据的变动记录和交易端口稳定性。第四,从事数字货币支付的应用软件,其专利技术主要是一系列侧链技术,实现数字货币从主链转移到侧链及从侧链安全返回主链。
CFTC主席:我不是加密货币的“传道士” 必须重新解释法律以适应新技术:据coindesk消息,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主席J. Christopher Giancarlo上周在范德堡大学法学院发表演讲,谈到了他发表同情比特币和其他加密货币的评论后所经历的恶名。Giancarlo告诉与会者,他不是加密货币“传道士”。Giancarlo继续指出,向投资者承诺快速致富的“策划者”和“可疑的企业家”在加密货币领域中很常见,但目前有“越来越多的专业的,机构用户”加入了加密货币领域。关于监管问题,Giancarlo指出,“商品交易法”没有提及加密货币,因此必须重新解释法律以适应新技术,假设立法者未对其进行修订的情况下。[2018/4/17]
在确认侵权主体时,专利权人应结合自己的经济实体性质和专利技术类型,进行宏观把握。如申请人是一家以侧链技术提供数字货币支付服务的公司,那么该专利技术的侵权主体可能是其直接和间接竞争对手,相对而言侵权内容也更容易针对与公链实施数据互访的区块链技术。
节点功能层面
区块链的各个节点均参与系统的运行,当多个主体在各自节点发挥不同的功能时,侧重的技术方案重点也不同。如提供支付功能的应用节点、提供交易服务的中介节点以及普通用户节点,他们在各自的应用场景下拥有与整条区块链不同的技术需求。因此,当专利侵权发生时,仅仅是一个节点上发生的侵害,也可能危及到整条区块链的安全和稳定。
在这种情况下,侵权主体可能并不是与区块链技术整体应用相关联的主要经营主体,而是与节点经营主体存在竞争关系的二级技术公司。申请人在确认侵权主体时,也需要考虑到这一点。
二、侵权类型
直接侵权
根据“全面覆盖”原则,侵权人须实施全部的侵权行为,方法专利则要求侵权人完成所有的技术步骤。具体而言,直接侵权的要求有二:一是侵权人为单一主体,二是该单一主体的侵权行为全面覆盖专利权利要求。
就区块链技术而言,若侵权主体的涉案专利全部涵盖专利权人的权利要求,如底层技术专利,则构成直接侵权。
间接侵权
间接侵权行为以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为前提,类型仅限于销售、许诺销售相关物品的行为,客体为专利产品的关键部件。司法认定中,间接侵权采用从严的标准,目的在于避免专利权人权利过大二侵害其他专利使用者以及社会公众的正当权益。
就区块链技术而言,间接侵权的侵权主体可能是侵权技术的使用者和销售者,而非侵权技术的开发人员。
分离式侵权
分离式侵权的概念来自于美国,主要应对多个实体销售的产品或者实施的方法覆盖专利权利要求所有特征的情形。判断标准有二:一是侵权行为有多个行为人实施,二是一个行为人指使或控制另一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
就区块链技术而言,由于区块链采取分布式系统,其具体应用经常涉及不同技术或产品之间的合作,而由于分离式侵权形态复杂,在实践中很难证明不同侵权主体间的指使或控制关系,进一步加大了确认侵权主体的难度。
三、专利保护策略
区块链技术领域的专利侵权风险初现,给正加大马力开发新技术的区块链企业敲响警钟,在技术创新的同时要完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开展专利布局规划。
申请人在进行专利申请时,应尤其关注权利要求的撰写,分析专利技术特征和数据来源,确定各自的技术效果,在同一专利申请下涵盖多项具有特定功能的技术特征,尽可能扩大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也可以通过对关键技术进行防御性公开的方式,降低专利侵权风险,保持竞争优势。
从区块链技术的行业发展考虑,建立针对区块链底层技术的联盟专利池,实施交叉授权,更有利于实现技术的交流共享,促进产业共同发展。
References
?张泽吾.方法专利分离式侵权判定研究.法学杂志,2016,37(03):62-69.?同上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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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区块链行业标准,加强行业自律,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行业环境,为行业健康发展提供理论指导,推动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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