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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人民币是否是法定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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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自2019年6月Facebook发布Libra白皮书之后,各国和世界经济组织对央行数字货币(CBDC)的研究和探索进度明显提速。据国际清算银行的调查显示,全球约80%的央行已经投入了CBDC的研发工作,其中少部分已进入试点阶段。 

中国央行早在2014年起就启动了CBDC的研究,并于2017年末组织相关商业机构共同开展数字人民币体系(DC/EP)的研发。商务部在2020年8月发布了《关于印发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明确数字人民币(e-CNY)进入试点阶段——在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及中西部具备条件的试点地区开展数字人民币试点。目前,数字人民币的试点工作正在进一步铺开。据报道,除了已经公布的雄安、苏州、成都、深圳和冬奥会场景外,长沙、海南、上海、青岛、大连、西安等六地也将进入试点城市名单。

数字人民币作为影响重大和深远的顶层设计,央行不仅在金融、技术层面早有谋划,在法律方面也早有评估。根据央行数字货币研究项目组于2016年发表的《法定数字货币的中国之路》,在数字人民币设计的早期,央行就本着在法律法规上要实行“均一化”管理,遵循与传统人民币一体化管理的思路。但是,数字人民币并非简单的传统人民币的数字化,当具体到数字人民币的性质、发行、兑换、流通、储存、销毁、管理的各个环节时,每个环节都可能会产生与传统人民币不同的法律问题或风险。

央行副行长范一飞:推进数字人民币实现一码通扫:金色财经报道,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范一飞日前表示,要推动数字身份、报文规范、二维码制、蓝牙和NFC等方面规范和标准的统一,实现数字人民币体系与传统电子支付工具的互联互通,让消费者可以“一码通扫”,商户也不用增加成本即可支持各类支付工具。(澎湃新闻)[2022/9/10 13:21:15]

随着数字人民币试点的城市和使用场景进一步扩大,与数字人民币相关的法律问题有些已经显而易见,有些逐步显现,有些若隐若现,还有些隐而不见。笔者拟结合截至目前已公开的有关数字人民币的相关情况,浅谈与数字人民币相关的若干法律问题。 

1. 数字人民币是否是法定货币?

 数字人民币是由人民银行发行的数字形式的法定货币,这是央行一直以来对数字人民币的定位。

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人民币管理条例》等规定,我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包括纸币和硬币这两种有形体,而不包括数字形式的无形体,因此,数字人民币在当前并非法定货币。

2020年10月24起向公众征求意见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征求意见稿》拟扩大人民币的范围,将数字形式的人民币也纳入法币范围。待该法顺利通过后,数字人民币才能名正言顺地成为我国的法定货币。而按照通常的立法进程,数字人民币的正名尚需时日。 

大西洋理事会:数字人民币处于全球更领先的地位:6月12日消息,根据大西洋理事会的CBDC跟踪数据,一些经济体还发行了锚定石油、钻石和黄金等战略资源的加密数字货币,另一些正在或计划要在区块链上运行的具有本币主权信用的数字货币。大西洋理事会的报告还称,中国的数字人民币试点计划将于2023年扩大,数字人民币处于全球更领先的地位,中国相关机构一直在积极测试和赠送其数字人民币,这标志着人民币将引领全球央行创新数字货币形式,旨在创造一种新形式的货币,以满足消费者对在线交易现金的需求,截至2021年底,数字人民币交易额近875.7亿元。[2022/6/12 4:19:35]

2. 数字人民币是否具有法偿性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人民币的法偿性即是指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央行副行长范一飞在其2020年9月发表的文章《关于数字人民币M0定位的政策含义分析》中表示,“按照人民币的法偿性规定,以数字人民币支付我国境内一切公共和私人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具备接收条件的情况下不得拒收。”

数字人民币和元宇宙亮相北京春晚:金色财经报道,数字人民币的身影出现在2022虎年北京春晚,此前多地已在春节期间发放数字人民币红包,一款依托于数字人民币硬钱包技术的数字人民币春节红包卡,目前处于小规模试运行阶段,用户可使用数字人民币发压岁钱。此外,国风节目《星河入梦》融入元宇宙,虚拟人物“苏小妹”是第一个在元宇宙里苏醒的虚拟古代人物,是一个不断学习中华文化的元宇宙国风少女,不仅是二次元和三次元的碰撞破壁,也是科技感和国风的融合破壁。[2022/2/3 9:29:44]

两相对照,可见央行高层认为数字人民币的法偿性是有条件的,即需单位和个人在“具备接收条件”的情况下才不得拒收。应该说,范行长的该等说法是符合实际情况的,因为数字人民币的持有和使用需依赖于手机、电子钱包等特定的设备和载体,并非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具备接收条件,如果不加区分地强制要求所有人都不得拒收数字人民币,可能有违公平合理的原则。

但是,当前《中国人民银行法》及其《征求意见稿》中并未对法偿性条款作出“不具备接收条件”可以拒收的例外规定。该等例外规定未来是否会纳入修订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如不纳入,如何平衡和保障不具备接收条件的接收人的利益,有待进一步观察。 

3. 数字人民币是否为“物”,权属如何确定

交通银行与长沙市政府签订“十四五”合作框架协议:以数字人民币为切入点:金色财经报道,在昨日长沙市推进“三高四新”战略暨投资环境(上海)推介会上,交通银行与长沙市政府签订“十四五”合作框架协议,根据协议,交通银行下阶段将以数字人民币为切入点,积极推进长沙市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发展。[2021/9/7 23:05:41]

 G30(三十人小组,由部分国家央行行长和国际金融领域知名人士组成的非盈利性国际组织。央行原行长周小川及央行现任行长易纲都是其成员)下的数字货币工作小组(周小川为该工作组的成员之一,央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所长穆长春为该工作组的专家之一)于2020年7月发布的一份研究报告——《数字货币及稳定币:未来的风险、机遇及及挑战》(“G30报告”)中提到,从法律上来说,数字人民币属于“物”,受物权相关的法律管辖。

由于数字人民币的定位就是数字形式的人民币,而我国法学界的通说认为人民币是一种特殊的动产,是物;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数字人民币也可以理解为是一种特殊的动产,是物。

然而,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物”通常仅指有体物,而数字人民币是无体物,在法律没有另行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数字人民币还不是物权的客体,难以直接适用现有的物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因此,数字人民币的法律属性还有待进一步明确。

香港金管局余伟文:央行数字货币研究所与香港金管局研究使用数字人民币进行跨境支付:金色财经报道,香港金融管理局总裁余伟文昨日撰文称,当前,金管局正与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研究使用数字人民币进行跨境支付的技术测试,并作相应的技术准备。

余伟文称,尽管世界各地的境内支付服务已高度数字化,跨境支付服务发展却一直滞后。除了一些通过相同银行或平台的调拨之外,其他跨境支付普遍存在着需时长、成本高、透明度低等问题。究其原因,有各地营运时区不同、落实国际准则方式迥异、支付系统的技术标准不一等等。

余伟文表示,金管局一直积极地通过发展金融基建,提供多币种、多层面的平台,并把支付系统与周边地区及国际系统联网,以推动更快捷、安全的跨境支付。除了发挥及继续发展现有金融基建的优势外,金管局亦致力研究将崭新的金融科技应用于跨境支付。“去年,我们便联同了泰国中央银行展开了研究,利用央行数码货币及区块链平台去解决跨境支付中的各种问题。”余伟文表示,联合研究现时已进入第二阶段,包括探讨具体的业务应用方案,以及平台的可营运性和伸延性(即扩展至三个或更多的央行数码货币)。余伟文认为,长远来看,借助国际就跨境支付加强合作的趋势,有机会发展出区域性的跨境支付平台。

余伟文表示,在跨境支付方面,最近有一个令人鼓舞的发展。“金管局正与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研究使用数字人民币进行跨境支付的技术测试,并作相应的技术准备。”余伟文表示,人民币在香港地区的使用已十分常见,数字人民币定位于流通中的现金,其使用会为两地游客带来更大便利。虽然数字人民币尚未有推出的时间表,但相信它将来会为有需要进行跨境零售消费的两地居民提供更多的支付方式选项。[2020/12/6 14:16:54]

与此相关的是,数字人民币的权属如何确定?是适用传统动产普遍适用的“占有即所有”的规则,还是以在央行系统或账户的登记公示为原则,还有待确定。

此外,如果央行采用基于区块链的支付系统,由于存在51%攻击等问题,难以保证结算的最终性,从而可能导致数字人民币的所有权转移存在不确定性。在此情况下,如果技术层面难以解决问题,法律该如何认定和救济,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

4. 数字人民币是否为“网络虚拟财产”

 数字人民币不具有实体形式,但具有财产属性,其是否属于网络虚拟财产?

《民法总则》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该法并未明确界定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指及其权利属性,目前也没有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内涵、外延和权利性质作出明确规定,学界对此也还有争议。

因此,现阶段数字人民币是否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并不明确。 

5. 智能合约的问题

 根据G30报告的介绍,由于数字人民币具有财产属性及与银行账户松耦合的特征,可以加载与数字人民币的货币本身功能有关的智能合约,如按条件支付、计划付款等。

根据穆长春近日在2020金融街论坛年会上对深圳数字人民币试点的情况介绍,央行在深圳实施红包试点的过程中已经使用了一个简单的智能合约——限时支付功能,其表示之后还有相对更加丰富的智能合约投入到试点当中。

由上可见,数字人民币中将加载与支付功能相关的智能合约,因此,与此相关的法律问题也需要关注。如智能合约出现程序漏洞、被恶意攻击等问题导致用户遭受数字人民币损失,相关责任由谁承担及如何承担,也是需要法律予以明确规定的问题。

6. 数字人民币的使用限制

 G30报告中提到,为了防止出现对商业银行存款的挤出效应、交易套利、顺周期性增强,数字人民币的使用场景将可能限于小额零售交易中,为此可设置每日、每年的最大交易额,超过兑换限额需预约等。如必要,还可考虑设置多层收费系统,对于小额、低频的交易处理免费,大额、高频的交易处理收费。 

G30报告中提到的该等限制,在现有的试点场景(主要是餐饮、交通卡、小额零售)和钱包设置中已经有所体现,比如建行的数字人民币钱包类型分为一类钱包、二类钱包、三类钱包和四类钱包,每类钱包都有对应的每日、每年、每笔交易的金额限制。

短期来看,数字人民币的主要使用场景和使用规模可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但具体会有哪些限制,还有待进一步明确。

7. 数字人民币及钱包的防伪

 尽管数字人民币的技术特性使得造假数字人民币造假的风险大大降低,但造假的可能性不能排除;并且,由于数字人民币存放在钱包中,钱包的造假问题也不应忽视(在数字人民币试点过程中已经出现了假钱包的情况)。

当前有关禁止假币的法规仅适用于实物形式的人民币,如何防范和处理数字人民币和钱包的造假行为,还需要调整和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8. 指定运营机构的选择标准

 根据央行人员的文章和发言,数字人民币的发行将遵循传统的纸币发行流通的“中央银行-商业银行”二元模式,由指定运营机构参与运营并向公众兑换。具体而言,作为指定运营机构的商业银行负责为客户开立数字人民币钱包,提供兑换服务;同时,该等机构与其他商业银行及相关机构一起,承担数字人民币的流通服务,并负责零售环节管理。

根据G30报告的介绍,对于数字人民币试点项目,为了确保处理过程是可逆转和可撤销的,所有指定运营机构都已制定了一个类似于“沙盒”模型的退出计划。

按照《人民币管理条例》、《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和实践,货币发行主要通过商业银行的现金收付业务活动实现,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货币兑换业务。因此,央行对于数字人民币发行机制的设计符合现行规定。

但是,数字人民币指定运营机构的选择标准、进入门槛、退出条件、具体权利义务,指定运营机构与其他商业银行及相关机构合作中双方的责权利等尚缺乏明确的指引,有待央行根据试点情况,总结经验后在未来的法律规定中予以确定。 

9. 数字人民币的其他法律问题

 数字人民币的发行和流通过程中还涉及反、反恐怖主义融资、数据保护、网络安全等问题;如果数字人民币未来跨境流通,还将涉及更多的问题。这些问题除了需要通过技术方案予以解决外,还需要从法律制度上予以规制。 

从央行开始研发数字人民币到现在扩大试点范围,虽然已经历经了7年的时间,央行对与数字人民币相关的方方面面都已经作了相对充分的研究和论证,但是,央行数字货币作为一个全球都没有先例可循的新事物,与此相关的法律问题和风险可能还没有被完全发掘。伴随着数字人民币试点的进一步铺开,与数字人民币发行、兑换、流通、管理等相关的法律问题必将更多浮现。数字人民币的正式落地,还需要法律层面的未雨绸缪和保驾护航。

作者:张凌,瀚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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