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银行发布声明,以保护社会公众的财产权益,维护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防范风险为由,禁止用户将该行账户用于比特币、莱特币等虚拟货币的交易活动,否则将采取终止交易、注销账户等措施。这一消息在币圈内引起波澜——银行是否有权作出该等声明、能否代表监管态度、虚拟货币是否得到了否定性的法律定性、对币圈会造成何等影响等问题接二连三被提出,本文旨在对此作出分析,供各位读者参考。
声明是否代表我国官方态度?
达鸿飞:可管理性是区块链走向主流的重要课题:2021年9月27日, 分布科技创始人CEO达鸿飞在BSN全球合作伙伴大会的主题演讲中表示,全球公有链市场规模野蛮生长导致巨量无法补救的损失。随着区块链与实体经济的相关性越来越高,一套免许可的且具有可管理性的区块链架构成为刚需。区块链的可管理性包含可审查、可编辑、可授权、可治理、可审计,是未来区块链能否走向主流的重要课题。区块链不是法外之地,链上行为仍需获得监管认可与社会共识。[2021/9/27 17:09:51]
首先需要明确,商业银行系具有特殊金融牌照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四大行,国有资产参股不会改变其作为商事主体的本质属性。银行出具的文件或声明不属于广义的法律,更不能与我国官方态度直接等同。
早在2014年起,就有银行已发布过类似的声明,截至当下,已有十余家否定用户将银行账户用于虚拟货币交易活动的行为。
中国信通院发布《区块链白皮书(2020年)》:资本热情趋冷、行业回归理性:12月25日消息,近日,由中国信通院、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可信区块链推进计划共同主办、科技行者协办的“2020可信区块链峰会”在北京举行。会上,中国信通院副总工程师史德年发布《区块链白皮书(2020年)》。史德年介绍,2017年、2018年是区块链发展最活跃的时期,2019年、2020年全球区块链产业发展有所降温,产业投融资金额比2018年均有所下降,资本热情趋冷,行业回归理性。(中国邮箱网)[2020/12/25 16:28:20]
如果说近日的声明能够代表官方态度,那么这个态度在各银行公告前多部委于2013年联合出台并施行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第二条便有显现:“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
飒姐团队认为,从效力上看,近日某银行的声明只是效仿在前发声明的多家银行的公告,为避免监管机关追责,对“比特币相关的业务”进行些许扩张解释,并不存在新的官方态度或倾向。
声音 | 信通院何宝宏:坚信2019年是区块链走向越来越理性的一年:据人民网消息,ICT深度观察大型报告会暨白皮书发布会在北京召开,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云计算与大数据研究所所长何宝宏在会上表示,对于区块链,没有链的币肯定是空气币,但是没有币的区块链还是区块链。当回归到技术,回归到产业的时候,区块链的越来越现实。“2018年是区块链理想破灭的一年,2019年坚信区块链是走向越来越理性的一年。”[2018/12/19]
金色财经独家分析 各国假借“区块链”“加密货币”之名的案件频发 投资者需理性对待加密货币投资:金色财经独家分析,今日,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ACCC)发布数据,澳大利亚在2017年因加密货币造成的损失达210万美元。此前,法国波尔多地区出现比特币案,受害者人数多达15人,其中一位受害者被高达70万欧元(约合人民币528.72万元)。早些时候,日本有12人因比特币被日本逮捕,涉案金额高达1.9亿日元。加密货币带来财富增长的论断驱动了越来越多的人入局,眼中只有利益回报的投资者警惕性自然松动,这也给了团伙趁机而入的机会。目前行业发展还处在初期,区块链项目质量参差不齐,对加密货币投资者而言可谓是前有狼后有虎。投资者还需谨慎对待,才能在加密货币投资这条路上获得相应的回报。[2018/5/21]
某银行是否有权停止提供服务?
韩国央行总裁李柱烈警告:近期全球虚拟货币狂热 担心存在非理性繁荣成分:韩国央行总裁李柱烈周三对虚拟货币交易的“非理性繁荣”提出警告,称近期全球虚拟货币狂热,担心存在非理性繁荣成分。[2017/12/21]
某银行的声明中明确,发现用户将银行账户用于比特币、莱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的,将采取暂停账户交易、注销账户等措施。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四条第一款与第二款的规定,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飒姐团队认为,商事主体有权选择自己的合作对象,但应当承担违反约定所须担负的民事责任,除非有法律法规进行限制。
因此,银行可否禁止虚拟货币交易的关键便是,《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能否涵盖禁止用户购买并持有比特币的意思。
如结合体系解释与立法目的,飒姐团队认为,既然通知将比特币认定为虚拟商品,允许公民购买与持有比特币正是通知的应有之义,银行不应一刀切得禁止其账户用于购买虚拟货币。
但如做文义理解,用户通过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购买比特币,金融机构对此知晓或应当知晓但不予监管的,确有提供比特币相关业务的嫌疑。
为避免承担责任,宁错杀不放过的惯性思路致使各金融机构与支付机构选择后一种解释,我们对此持保留态度。
限制虚拟货币交易的原因
声明所称限制账户从事虚拟货币交易的原因有三:保护公民财产、维护人民币法币地位与反。但购买虚拟货币,特别是购买定性为虚拟商品的比特币,并不会直接侵害公民财产或破坏人民币的法币地位。
飒姐团队认为,限制虚拟货币交易的主要原因应该是反的需要——由于虚拟货币具有极强的隐蔽性与匿名性,某些犯罪行为人会利用数字货币作为的工具。
在公民参与虚拟货币与法币的交易过程中,由于交易所的法币交易多为点对点的交易模式,公民出售数字货币所取得的法币可能是犯罪行为人原本持有的赃款,却无法追溯源头。
更进一步说,如该名公民明知犯罪行为人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却仍参与其中的,可能会构成《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罪,或第三百一十二条所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对虚拟货币的看法
目前虚拟货币的定性并无定论,根据各虚拟货币交易价值、使用价值的不同,存在货币、数据、财物、商品等各种说法。根据其定性的不同,在应用上受到的法律评价会千差万别。但是,结合通知的规定与实务的判决倾向,飒姐团队抽离出可以相对明确的两个合法行为,供了解:
其一,公民持有主流的虚拟货币与持有虚拟商品无异,如比特币、ETH,并不违法。
其二,偶发的主流虚拟货币OTC交易系公民购买虚拟商品的行为,并不违法。
至于币币交易、Defi等类金融业务,根据定性不同,结论不一,未来飒姐团队将结合最新的实务与学界观点展开论述。
写在最后
解决虚拟货币的带来问题,应当依靠监管体系的搭建,而非忽略一个确实存在的产业,甚至作出一刀切的否定性评价。
以反为例,自然人购买或出让数字货币多在数字货币的交易所上进行,买卖双方均为自然人,如标的较小,以银行为主体核查涉数字货币的法币交易将十分困难。如将交易所纳入监管体系,根据其KYC的记录将地址与交易主体关联并及时向有权机关报备,相较于当下的态度无疑对了解事实、收集证据更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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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大概4000字,读完共需7分钟编者按:4月26日,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授,清华长江讲座教授,北航数字社会与区块链实验室主任蔡维德.
1900/1/1 0:00:005月12日,YFI短时突破95000美元,24小时涨幅近100%。在Yearn并没有重大项目进展之下,YFI暴涨的背后究竟是为什么呢? 我们发现,在5月11日,Yearn的核心开发者banteg就预告即将发布一个新项目.
1900/1/1 0:00:00据Coindesk报道,美国货币监察长办公室新任代理主计长MichaelHsu在讲话中表示,他要求审查联邦银行监管机构的所有未决事项,解释性信函和指南,包括有关数字资产和加密货币的问题.
1900/1/1 0:00:00据路透社报道,英国央行副行长JonCunliffe周四表示,他认为英国央行有充足的理由去发行本国CBDC,尽管目前还没有达成相关决定.
1900/1/1 0:00:00原标题:《期权市场:以太坊突破4,000美元》以太坊站上3,000美元后没有停止的意思,在五月的第一周,以太坊的现货价格再次向上发起冲击,截止发稿,以太坊已经成功登上4,100美元.
1900/1/1 0:00:00摘要:日本央行报告:DeFi风险和优势并存;韩国将对加密货币矿工征收20%的税额;“shib”登上微博热搜榜第18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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