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与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联合发布公告,要求会员机构不得开展虚拟货币交易兑换以及其他相关金融业务。此次三大协会之所以联合公布“封杀”信息,主要原因在于依托于区块链的虚拟货币,大多缺乏锚定真实价值,价格极易暴涨暴跌,而与之伴生的、等违法犯罪活动近年来亦快速攀升。虚拟货币领域的投资,虽然给极少数人带来巨大财富效应,但涉嫌与现有法规和政策背离,对众多普通投资者而言,更是潜藏着巨大的风险。
具体而言,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及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等相关交易活动,与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于2017年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等政策相背离。另外,近年来一些机构推出包括虚拟代币直接发行、期货、杠杆合约或证券化代币买卖等业务,特别是有的境外商业机构向境内投资者发布无差别的诱导性广告,诱导普通投资者参与风险极高的高倍数合约交易,极端情况下造成一些投资人倾家荡产,影响极其恶劣。
中央财经大学邓建鹏:加强央行数字货币金融监管、风险防范等方面研究:近日,北京工商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在线举办“中央银行数字货币的国际实践及影响研究”开题研讨会。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邓建鹏认为,央行数字货币具有匿名、可控等特点,建议加强金融监管、风险防范以及法律边界和规制建设方面的研究。央行数字货币与第三方支付如何协调问题、以及数据权属和应用问题,需要在央行数字货币的设计框架中充分研究。(中国网)[2020/5/7]
根据现有法规与政策,这些业务未得到金融监管部门审核和批准,可能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非法发售代币票券等犯罪活动。特别是2020年下半年以来,国际上一些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风起云涌,带动国内一些完全缺乏风险识别能力与风险承受能力的普通投资者跑步进场,给投资者的财产安全、经济金融的正常秩序带来了很大风险,这是此次三大协会公布“封杀”信息的重要背景。
声音 | 邓建鹏:让法治成为提升中国区块链企业竞争力的基础:11月2日,证券日报刊发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邓建鹏题为《顺应时代潮流 力推区块链行业规范发展》的文章。文章表示,监管机构和执法部门应注重从法治角度给予区块链规范和治理,让法治成为提升中国区块链企业竞争力的基础。在区块链领域严格执行法治精神,其重要作用在于给相关企业提供行业发展的确定性和市场的可预期性。区块链行业正在部分重构金融法律制度的基础框架,由于区块链具有点对点、无国界及无特定法律责任承担主体等特征,其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亦带来金融等领域的风险,需要国家给予规范监管甚至立法,推动区块链行业安全有序发展。首先建议,监管机构加强国际协作,强化国际监管。其次,建议通过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设定自律规则,由自律规则这种“软法”,实施行业自我治理,同政府外部监管相辅相成。最后,通过监管机构与行业自律组织及其它区块链技术参与主体有效沟通和协商,形成国家规范,实现“硬法”治理之路。[2019/11/2]
此次公告强调,虚拟货币价格极易被个人或机构操纵。根据笔者的研究与观察,这道出了虚拟货币市场炒作的特质。现实中,特别是近半年来,有境外高科技行业著名人士在网络上不断“喊单”,直接推动了某虚拟货币价格短期内暴涨,同时此人又针对另一种虚拟货币发布批评意见,直接导致该虚拟货币价格短期内“砸盘”。此外,相关投机交易活动存在经营失败、投机炒作等多重风险,这对于在高风险领域缺乏丰富投资经验的普通人而言,贸然介入虚拟货币炒作,很容易损失惨重。
声音 | 邓建鹏:区块链监管立法,不妨“以链治链”:11月1日,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邓建鹏在新京报刊文《区块链监管立法,不妨“以链治链”》。文章表示,金融领域是区块链应用的一个重要区域。当前,虚拟货币的法律定位模糊,负面影响了监管政策。政府将区块链技术作为监管技术,对监管机构及整个社会都有好处──降低合规和执法成本,法律自动执行,减少法律文本固有的不确定性。如果这些系统获得主流应用和政府支持,将促成建立一个新的监管框架。在简单的禁令式监管之外,这一思路为中国提供了极为有益的启示。政府在把握鼓励金融科技创新与风险控制平衡点的前提下,监管思维应及时跟进,推动区块链技术与监管技术的融合。从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与风险防范长效监管机制和国际经验考虑,中国应尽快推动区块链领域的谨慎监管。[2019/11/1]
另外,从我国近年的司法实践看,一些地方法院拒绝受理虚拟货币交易相关合同纠纷,虽然法院此举在法理上尚待商榷,但结果则使不少当事人不得不自行承担相关损失。因此,遵循金融监管部门的政策方向,三大协会及时发布风险提示,提醒广大投资者要增强风险意识,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谨防个人财产及权益受损,正当使用个人银行账户,具有重要意义。
声音 | 邓建鹏:中国应尽快推动区块链领域的谨慎监管:5月21日讯,今日,中央财经大学法学教授邓建鹏在《区块链监管的未来之路——深度思考》一文中,就区块链监管给出了7点建议,他表示,其一,我们首先建议监管机构加强国际协作,强化国际监管。其二,开展ICO监管沙盒园试点,降低ICO风险。其三,明确虚拟货币法律界定,根据分类具体定性。其四,未来证券领域考虑增加募集资金小额豁免制度,同时在立法上扩大“证券”的概念内涵,以适应时代变化。其五,强化合格投资者门槛与投资者风险教育。其六,监管者应调整思维,以及对未来行政规范性文件及监管措施赋予充分合法性。最后,政府在把握鼓励金融科技创新与风险控制平衡点的前提下,监管思维应及时跟进,推动区块链技术与监管技术的融合。此外,相关监管手段既包括柔性约束,也包括硬法规制。[2019/5/21]
不过,三大协会本质上属于金融领域的行业自律组织,其发布的告示仅限于约束本协会内部的会员单位,一旦涉及非会员单位,要求其停止提供相关服务并非易事。再者,协会并非监管部门,并无执法权限,对违背服务约定的会员单位缺乏有效的威慑力。此外,虚拟货币炒作天然具有全球性、准匿名性等特征,这对单一国家的严监管政策提出了挑战。
因此,要在该领域稳步推进监管,防范虚拟货币过度炒作带来的风险,需要依据法治精神,多方共治,才能取得预期效果。首先,应继续推动虚拟货币监管领域的“良法善治”。所谓“良法”,是指本领域的法规与政策要有助于推动区块链领域的技术创新,与党中央近年着力鼓励区块链核心技术研发的政策精神保持一致。对于区块链研究所衍生的虚拟货币炒作风险,建议推动“监管沙盒”,以新型监管方式鼓励区块链技术的研发,同时将相关风险置于可控可防的范围内。
其次,我国民法典规定“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据此,建议相关立法机构及时明确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为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提供有效制度供给与法规指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再次,金融监管部门对一些机构明显的违法违规行为,比如诱异性广告等,要进行严格执法,并与行业协会继续推动虚拟货币炒作的风险提示与风险防范宣传工作。
最后,建议中国金融监管部门推动国际多方协同,以防范境外虚拟货币炒作风险向国内蔓延。
作者系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金融科技法治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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