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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实物美术作品为基础铸造NFT的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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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传统艺术数字化结合NFT在国内掀起了热潮,以实物美术作品为基础铸造NFT过程中存在诸多法律问题,笔者结合近期处理的实务案件和相关法律规定,就其中所涉法律问题做分享如下,供数字藏品交易平台、数字藏品爱好者参考。

实物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在于保护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著作权及权益的载体为作品本身。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所谓“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作品的范围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美术、建筑作品等。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之规定,所谓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即美术作品在完成创作后作者即享有著作权。

上述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均规定在《著作权法》第十条。其中,「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享有的与人格利益密切相关的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波卡生态Bifrost已发起移除Sudo公投提案,以实现去中心化治理:根据波卡生态Bifrost平行链数据显示,目前已发起移除Sudo超级管理员的#0号公投提案投票,投票时间截止于UTC+8时间2021年9月13日19时,持有BNC的社区成员可以为该提案进行投票,若投票通过,Bifrost将移除Sudo模块,实现平行链的去中心化治理。

根据路线图,目前Bifrost已进入主网上线的第三阶段,即将发起上线SALP和开启vsKSM及vsBond转账的公投提案。[2021/9/12 23:19:36]

「著作财产权」主要是指著作权人享有的利用作品获取利益的各种权能,包括十二项具体权利。即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

这种区分的重要原因在于著作权的人身权与财产权两者在权利具体内容、保护期限、是否可以转让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人身权通常与作者的精神利益、人格利益相关,专属作者本人,且保护没有期限限制,一般情况下也不能转让、不能继承。

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是指权利人利用作品获益的权利,可以授权许可他人使用;自然人作品的财产权保护有期限限制,即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

Compound Labs总法律顾问:瑞士加密监管规则过于复杂并难以实施:金色财经报道,Compound Labs总法律顾问Jake Chervinsky在最近一期的Unchained播客中,对瑞士要求金融机构收集客户交易信息及自托管钱包交易信息的监管规定的实施能力表示担忧。他举例称,如果一位金融机构的客户希望通过交易所将帐户中的一些比特币发送到他的Ledger硬件钱包并提取这些资产,则现在需要向交易所证明他是该Ledger硬件钱包的所有者。确实很难证明这一点,从而导致法律标准复杂且难以满足。结果是,瑞士金融机构干脆拒绝允许使用自托管钱包进行任何交易,因为要弄清楚如何遵守该规则太复杂了。这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了瑞士市场的分化,其中一些加密货币存在于交易所并在受监管的金融机构托管,而另一半则在自我托管的世界中进行自我托管。[2020/11/21 21:32:39]

即,实物美术作品的作者在完成作品创作后即获得著作权。

以实物美术作品为基础铸造NFT的法律实质

通常情况下,以实物美术作品为基础铸造NFT的过程如下:

第一,对实物美术作品进行数字化采集,即通过利用现代计算机技术,制作实物美术作品的数字化身、数字孪生,其本质是实物美术作品的数字复制件,其表现形式一般为“图片”。

现场 | Oasis Labs CEO宋晓冬:通过Oasis可以实现具备隐私保护的DeFi:金色财经现场报道,10月27日,第六届区块链全球峰会于上海开幕,峰会上Oasis Labs创始人宋晓冬演讲表示,DeFi存在很多挑战,包含可扩容性、隐私保护等。现在区块链的共识、计算、存储,都混合在了一起,所以节点的性能受到了明显的限制。Oasis Network把共识层和计算层分离开,通过Paratime的设计可以达到很高的吞吐量,而通过差异检测达到更高的安全性。这样就可以实现具备隐私保护的DeFi,例如用户在借贷时的隐私保护。

有隐私保护的情况下,可以计算用户的信用,而通过信用评级即可提供贷款。此外,有隐私保护的情况下,也可以保护用户的交易不会被攻击者攻击。[2020/10/27]

第二,通过哈希算法将上述实物美术作品的数字复制件转换为特定哈希值,并将哈希值等相关信息采用区块链技术在链上进行记录,完成NFT的铸造工作,并开展销售行为。?

从NFT铸造的过程来看:

首先,存在对实物美术作品的“复制行为”。?

参照《著作权法》立法相关释义,所谓复制权是指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利。复制权是著作权的财产使用权中最基本的权能。简单地讲,复制权就是将作品制成有形的复制品的权利。显而易见的是NFT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有形的复制品。

动态 | 新湖中宝半年报:近年在区块链等高科技板块进行较大规模投资以实现投资转型:据新浪财经消息,8月30日,新湖中宝(600208.SH)发布了2019年半年度报告。在保持地产基本盘的同时,新湖中宝近年来在金融服务、金融科技和高科技板块的投资力度颇大。在信息技术、区块链、智能制造等板块进行较大规模的投资,以实现持续投资转型。新湖中宝称,所投金融机构、金融科技企业、高科技企业部分已具备或即将具备上市条件,后续将积极推进上市工作。[2019/8/31]

有人结合学理上的讨论,认为复制行为的构成要素大致包括:

a.复制行为说的复制件应该能够基本呈现原件所能反映的内容;b.复制件所能呈现的原件的内容与新增表达内容能有效区别开来;c.复制件应具有相对稳定性。

此外,《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对于复制权也有定义,即“以任何方式和采取任何形式的复制”,复制应当不限于狭义的平面复制。

实物美术作品从有体物到以数字化形式呈现,是物质形态到数字形态的转化,包含了复制行为。

其次,实物美术作品的NFT化是否涉及发行权的问题?

声音 | 任晓波:区块链技术可以实现政府组织结构和工作流程的优化重组:据中新网报道,四川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任晓波表示,区块链技术通过应用成熟的信息技术和通信技术,可以实现政府组织结构和工作流程的优化重组,跨越时间和空间,提供全方位优质服务。希望双方在“区块链”技术运用于金融风险防范、白酒产业发展等方面加强合作。同时,要求各部门要更深层次的研究学习、消化吸收,为川南临港片区打造数字自贸区、智能自贸区提供有力支撑。[2018/12/16]

《著作权法》对「发行权」的定义为以出售或者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参考立法资料,发行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a.作为提供对象的作品原件或复制件,原则上要求必须是物理上的有形物。b.提供的方式明确限于“出售或赠与”,即向不特定公众转移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物理载体所有权。出租与出借均不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发行范畴。c.发行的对象必须是不特定的公众,即只有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出售或者赠予作品原件或复印件的行为,才构成发行。

立法的本意要求发行原则上限于物理上的有形物,NFT显然并不满足这一要求,这一要求也使得发行权区别于信息网络传播、表演、播放等行为。

最后,NFT的铸造与销售,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问题。

《著作权法》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为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从立法沿革上来看,2001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时对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了明确规定。2010年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时延续了这一规定。

现行著作权法对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直接来自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的规定。

该公约第八条规定,在不损害《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有关条款规定的情况下,“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应享有专有权,以授权将其作品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传播,包括将其作品向公众提供,使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可获得这些作品。?

上述定义并未明确何为“信息网络”。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0号)第二条的规定,本规定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NFT铸造并销售的过程,涉及到在信息网络的传播,应在上述之列。

需要注意的是,《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中将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区分为「作品提供行为」和「网络服务提供行为」。该种区分的原因在于网络环境下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特点。

建立在上述区分基础之上,产生了直接侵权责任与间接侵权责任,直接侵权责任对应作品提供行为,而间接侵权责任对应网络服务提供行为。

因此,司法解释规定了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将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之中,使公众能够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属于内容提供行为,直接侵害了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而杭州互联网法院在其审理的NFT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案件中认为:铸造NFT中复制行为的目的在于以互联网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作品,所以复制造成的损害后果已经被信息网络传播权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害后果所吸收,无需单独予以评价,所以通过数字藏品平台交易NFT的行为侵害原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实物美术作品所有权与著作权分离

实践中,数字藏品交易平台联合合作方铸造并发行NFT的时候,有一类情况是与实物美术作品的持有人建立合作,获取所谓的「授权」或者「许可」铸造并发行NFT,但这其中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

《著作权法》第二十条规定,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改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但美术、摄影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作者将未发表的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所有权转让给他人,受让人展览该原件不构成对作者发表权的侵犯。

即美术等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与著作权是分离的。

作品的所有权与作品的著作权并不是一个概念。美术等作品的著作权,产生于作品完成之日,其内容包括发表权、署名权等人身权和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财产权。

作品的所有权则是美术等作品得以存在的物理载体,其可以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

即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与著作权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权利形态。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并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取得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不等于就取得了该作品的著作权。

此外,《著作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是所有权与著作权分离的例外情况。即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这是因为,给美术作品的所有人享有对原件的展览权,一般并不会损害作者权益,且有利于社会欣赏美术作品。当然,所有人享有作品原件的展览权仅限于美术作品,一般说来,展览权也是对美术作品才有重要意义。

鉴于上述,数字藏品交易平台与实物美术作品持有人建立合作联合发行数字藏品时,应当尤为注意所有人是否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著作财产权,否则将面临侵权的法律风险。?数字藏品交易平台以实物美术作品为基础铸造并销售NFT时,应当依法取得实物美术作品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事实上,之于NFT而言,除了所有权与著作权分离之外,还存在原版实物作品与数字复制品的分离以及底层作品和NFT的分离。对于NFT的投资者、收藏者而言,购买NFT并不会让购买人成为NFT可能代表或指向的任何特定媒体文件的所有者。这些问题,我们将在以后的文章中详细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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