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财联社|区块链日报
记者董宇佳
12月15日,北京朝阳法院作出了首例比特币“挖矿”服务合同的无效判决。
判决显示,原告支付1000万元委托被告在四川挖取比特币,只收到18.3463个比特币收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交付278.1654976个比特币。
但是法院判决,挖取比特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委托协议,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并且联系四川方面,建议排查本案所涉比特币“挖矿”项目。此外,案件所涉及的比特币还有被收归国有的可能性。
原告可谓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多位律师分析称,该判决是对今年9月24日央行等10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等系列监督政策的一个回应。同时向外界表明,由虚拟货币“挖矿”产生的债务不受法律的保护。
法国加密行业游说团体:加密推广禁令将损害法国对Web3的吸引力:金色财经报道,法国加密行业的游说团体Adan表示,禁止社交媒体影响者推广未经许可的加密产品的计划将损害法国对全球Web3参与者的吸引力。议员们支持议会经济委员会上周提出的一项举措,该举措旨在阻止涉及高风险金融产品、药品和化妆品的有害推广活动。Adan表示,在该行业准备实施更严格的注册制度之前,该批准对该行业造成了额外的打击,将创新推向了其他国家,该组织希望参议院的辩论能够重新建立一个更适合Web3所有创新发展的版本,同时保证消费者保护。[2023/3/31 13:36:34]
委托合同被法院判决无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官方新媒体“京法网事”在审判当日公开了本案相关信息。
2019年5月,丰复久信公司与中研智创公司签订《计算机设备采购合同》《服务合同书》《云数据服务器托管及数据增值服务协议》,约定前者委托后者采购、管理“矿机”、提供比特币“挖矿”的数据增值服务并支付增值服务收益,前者向后者支付管理费用。
美SEC主席:Kraken案件应该让加密行业警觉:金色财经报道,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主席Gary Gensler周五在CNBC节目中表示,该机构昨天针对加密货币交易所Kraken采取的行动应该让加密行业警觉。他说,像Kraken这样的公司可以提供投资合同,但他们必须进行全面、公平和真实的披露。这真的应该让这个市场上的每个参与者都注意到,无论你称之为借贷、盈利、收益率,是否提供所谓的年收益率,其他平台应该注意到这一点并寻求合规。
金色财经此前报道,SEC与Kraken交易所就其质押计划相关指控达成和解, Kraken关闭美国质押服务,并支付3000万美元罚款。[2023/2/11 12:00:09]
合同签订后,丰复久信公司向中研智创公司支付1000万元人民币,中研智创公司购买了“矿机”,并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将“矿机”放在四川省凉山州木里县水洛乡、沙湾乡的“矿场”运行。
观点:帮助监管机构理解区块链和加密行业,将有助于降低监管风险:6月27日消息,Figment质押营销总监Robert Ellison认为,由于区块链和加密货币领域的复杂性,教育该领域的监管者,以减轻其在不了解基本知识的情况下走极端的风险是非常重要的。
当被问及监管框架是否是Staking成为主流的必要条件时,Ellison指出,制定一个Staking监管框架是非常可行的,然而监管机构并不优先考虑监管Staking行业。
根据其说法,借贷平台和稳定币目前是监管机构的优先事项。他指出,目前Staking不在其优先考虑的名单上,因为监管机构首先关注的是“公众面临的最大风险”。(Cointelegraph)[2022/6/27 1:34:26]
合同履行期间,中研智创公司向丰复久信公司支付18.3463个比特币作为数据增值收益,此后未再支付任何收益。丰复久信公司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中研智创公司交付278.1654976个比特币,同时赔偿服务到期后占用微型存储空间服务器的损失。
动态 | CFTC专员建议加密行业创建自我监管组织:据Cointelegraph报道,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专员Brian Quintenz建议加密货币行业的参与者应该建立一个自我监管组织。Quintenz认为,由于CFTC缺乏对加密货币的法定监督能力,因此他建议加密平台聚集在一起形成某种类型自我监管的结构,可以讨论和实施某些规则,并进行相互审查或审计。[2019/2/19]
法院最终认定双方合同无效,判决驳回丰复久信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中值得注意的是,在两家公司签订合同的2019年5月,当月初比特币价格为5300美元左右,当月末已升至8700美元;目前,比特币价格在4万8美元上下徘徊,合计人民币约30万元。
按照当前比特币的价格计算,丰复久信公司收到的18.3463个比特币价值人民币约为550万元。这意味着丰复久信公司投资的1000万元,亏损了近50%。
法院经审理认为,丰复久信公司和中研智创公司在明知“挖矿”及比特币交易存在风险,且相关部门明确禁止比特币相关交易的情况下,仍签订代为“挖矿”协议,此协议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因此产生的相关财产权益亦不应受到法律保护,上述行为造成的后果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矿场”被法院建议清理整治
据天眼查上显示的工商数据,丰复久信公司成立于2003年,注册资本为100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从技术推广、咨询、服务、企业策划到承办展览展示活动。
本案的被告中研智创公司成立于2018年,注册资本为6000万人民币,天眼查上显示的经营范围并没有出现“区块链”相关字眼。
“京法网事”还公告称,庭审结束后,朝阳法院向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送了司法建议,建议排查本案所涉比特币“挖矿”项目,禁止涉案公司继续从事“挖矿”活动,同时排查涉案“矿场”及当地其他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并进行清理整治。
《区块链日报》记者试图取得四川省发展改革委的联系,但最终未果。
实际上,四川省整治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活动在今年以来一直持续进行中。
今年6月份四川省有关部门就已下发通知,要求完成重点对象甄别关停、开展发电企业自查自纠等。此外,也要求各市立即开展拉网式排查,对排查发现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立即关停,同时严禁以各类名义批复该类项目。
据官方消息,11月17日上午,四川省政府召开了全省整治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活动视频会议,通报该省虚拟货币“挖矿”整治和打击虚拟货币交易行为情况,并对下一阶段工作进行部署。
相关法理分析
本案主审法官李增辉提示,比特币不具有与我国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
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李亚对此向《区块链日报》记者表示,比特币并非由政府发行的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行为在国内不受法律保护。”李亚提到,“但是虚拟货币作为虚拟财产权益是受到法律认可的。”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飒接受记者采访时分析,本案中法院之所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基于该合同无效这一前提,而合同无效导致了无法保护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比特币的请求,并非比特币不被法院认定为个人财产。2013年《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已经明确“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
她举例称,如果一个自然人合法持有的比特币被盗,在我国依然可以被认定为盗窃罪,比特币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对象。
肖飒还指出,由于虚拟货币挖矿合同属于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因此该案所涉及的虚拟货币还有被收归国有的可能性。
根据《民法典》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三种,分别是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和追缴财产。第三种后果适用于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合同,如果当事人双方都是故意的,就应当将双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
如果只有一方是出于故意的,那么故意的一方应将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返回给对方;非故意的一方已经从对方取得的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应收归国家所有。同时,在追缴故意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时,要注意保护非故意一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也就是说非故意一方的合法财产是不能追缴的。
截止发稿,《区块链日报》记者未能取得丰复久信公司、中研智创公司的回应。
来源:资本实验室 作者:冉伟 原标题:《“抗疫”区块链:新技术应用于社会治理的一次重要实践》新冠疫情是人类社会进入21世纪后经历的一场全球性的重大危机,其对全球现状与未来的改变已经不能简单地用“黑天鹅事件”来形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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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1/1 0:00:00文章转载自:孟岩的区块链思考https://mp.weixin.qq.com/s/WC6PY9YugF5WmwGJ7F2dRA 以下为正文: 数字计算机能够处理的一切对象,都必须先通过编码进行数字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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