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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中国对于虚拟货币的监管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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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想要厘清Web3 全球监管合规就必然绕不开中国,首先不论我国监管对于虚拟货币“一刀切”式的禁止态度,考虑到多数 Web3 项目方属地属人都是 /img/2023525235617/0.jpg" />

2013 年 12 月 3 日,因当时一种通过特定计算机程序计算出来的所谓“比特币”(Bitcoin)在国际上引起了广泛关注,国内也有一些机构和个人借机炒作比特币及与比特币相关的产品,故由中国人民银行,工信部,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五部委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 [2013] 289 号),以保护社会公众的财产权益,保障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防范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某地址今日使用2191枚ETH买入52159枚GMX:金色财经报道,据推特加密KOL余烬监测,6小时前,有鲸鱼使用2,191枚ETH买入 52,159枚GMX,均价71.8美元。

这只鲸鱼最近一直在买入GMX:3月13日从币安提出5,300GMX;3月21日买入21,143枚GMX。目前该鲸鱼已累计花费580万美元资金买入了78,612枚GMX,综合成本73.9美元。[2023/3/28 13:31:01]

Take Aways:

(1)正确认识比特币的属性: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2)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

自比特币进入监管视野开始,我国就采取了相对谨慎的监管态度,首先直接否定了比特币的货币属性,“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可以说是国内对虚拟货币监管的基本原则,一直延续至今。在司法实践层面上,法院判决较多地认可虚拟货币交易合同的有效性,并以虚拟商品认定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性质。

一位以太坊ICO参与者在上月31日将22340枚ETH兑换为20544枚wstETH:1月3日消息,Lookonchain发推称,一位以太坊ICO参与者在2022年12月31日将22,340枚ETH兑换为20,544.14枚wstETH(约合2700万美元)。该参与者在以太坊创世期间(Ethereum Genesis)收到15万枚ETH,ETH ICO价格约为0.31美元。[2023/1/3 9:49:48]

2017 年 9 月 4 日,因国内通过发行代币形式包括首次代币发行(ICO)进行融资的活动大量涌现,投机炒作盛行,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故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共网信办,工信部,国家工商总局,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七部委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1)将 ICO 定义为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明确了代币的非货币属性,并禁止各类代币交易所的兑换、买卖、定价和信息中介服务。

(2)准确认识代币发行融资活动的本质属性。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等违法犯罪活动。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ApeCoin DAO将为Apes和Otherdeeds推出定制的NFT平台:金色财经报道,ApeCoin DAO 将为 Apes 和 Otherdeeds 推出定制的 NFT 平台,该市场将出售 Bored Ape Yacht Club、Mutant Ape Yacht Club、Bored Ape Kennel Club 和 Otherdeed NFT。市场将兑现创作者的版税,并将每笔交易的一半卖家费用返还给 ApeCoin DAO 社区。[2022/11/24 8:02:04]

(3)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包括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4)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代币发行融资交易相关的业务。

同时,2017 年 9 月 13 日,由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等所谓“虚拟货币”风险的提示》,明确比特币等所谓“虚拟货币”缺乏明确的价值基础;各类所谓“币”的交易平台在我国并无合法设立的依据。之后,各个监管部门也从各自的监管范围内进一步警惕虚拟货币的潜在风险。这也将大部分虚拟货币交易所以及相关项目驱逐到了海外。

加拿大比特币ATM数量较比去年增长28%:金色财经报道,加拿大继续提高其比特币ATM安装率,Coin ATM Radar的数据目前显示同比增长28%。加拿大的比特币ATM机数量为2,549台,去年这个时候ATM机的数量不到2,000台。自今年年初以来,加拿大已经增加了近400台比特币ATM。2022年1月,有2,174台ATM机,2022年第二季度,有2,479台ATM机,而在第三季度,有2,545台ATM机。该国每个季度都会看到大约100台新的比特币ATM,这明显高于大多数其他地区。[2022/11/7 12:28:30]

在这个时期,无论是在政策层面还是在司法实践层面都认为:虚拟货币虽然不具有货币属性,但并不妨碍将虚拟货币认定为商品,作为一般意义上的财产给予法律上的保护。同时,司法实践中,法院严格按照“风险自负”这一原则进行裁判:公民交易虚拟货币的行为虽系个人自由,但该行为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交易造成的后果和引发的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事人非法从事民事活动,并据此主张权利的,不应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虽然九四公告并未禁止自然人进行虚拟货币买卖和投资的行为,但是由于九四公告将 ICO 定义为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所以从国家政策的角度考量,法院否定虚拟货币交易合同效力的裁判开始增多。

美国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尚未就UST的潜在风险举行讨论会议:5月12日消息,两位知情人士透露,尽管最近美国联邦政府表示稳定币可能对美国金融体系构成越来越大的威胁,但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FSOC)尚未就稳定币UST脱锚的潜在风险举行讨论会议。

据此前报道,领导FSOC的美国财政部长耶伦表示,该代币的崩溃“表明这是一个快速增长的产品,并且存在金融稳定风险”。截至发稿时,财政部发言人拒绝就有关UST的任何内部讨论发表评论。(CoinDesk)[2022/5/12 3:09:01]

2021 年 9 月 15 日,因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抬头,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故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信部、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十部委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 [2021] 237 号),以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1)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2)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条规定首次在国家层面明确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认定为非法金融活动。以虚拟货币为中心所衍生的一切活动(可以说是一切为虚拟货币定价,并提供流通的业务,提到的大部分业务属于交易所的业务范围)均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在我国境内一律受到严格禁止,甚至涉嫌刑事犯罪。

(3)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这条规定首次对境外交易所的国内业务进行了属于非法金融活动的定性。可以根据我国刑事管辖权的原则,分三块进行理解。首先,对于境外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 /img/2023525235617/2.jpg" />

(4)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这条规定的出现,对后续有关虚拟货币的民事司法审判产生了极大的影响,这类案件中,多以委托购买、委托投资产生的纠纷。法院在认定涉案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的基础上,如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结合我国《民法典》第 157 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通过上述整理分析,我国对于虚拟货币的严格的监管逻辑在于,出于国家金融稳定角度,切断所有虚拟货币与法币(主要是人民币)的流通,明确虚拟货币的“非货币”属性,这里就包括虚拟货币的发行(ICO)、交易(法币兑换、币币兑换)这两个虚拟货币交易所重要的业务。在此基础上,在刑事层面打击因虚拟货币的属性带来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在民事层面为当事人厘清法律关系。

可以简单总结为以下几点:

(1)虚拟货币不具有货币属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2)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从事虚拟货币发行融资活动,禁止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

(3)并未对持有虚拟货币行为本身加以界定,即持有虚拟货币仍属于法律未明确禁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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