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网上突然流传出《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会议纪要》)中部分关于虚拟货币的规定,然而可能是因为尚处于征求意见稿的阶段,关注的人并不是很多,但实际上这份《会议纪要》对于加密圈的参与人来讲,却是意义非凡的,其重要程度远超《94公告》《924通知》。对于这份《会议纪要》的到来,郭律师也是期望已久了。接下来郭律师就来带大家一一解读。解读文章会分为六篇,因为每一条规定,背后代表的都是司法对于虚拟货币认知的进步。同时,因为该《会议纪要》目前尚处于征求意见稿阶段,所以郭律师也就此提出自己的一些意见或建议。今天我们来看《会议纪要》的第85条。
01《会议纪要》第85条原文
[与“挖矿”有关的纠纷]虚拟货币“挖矿”是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从案件审理情况看,因“挖矿”引发的纠纷可以概括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当事人为通过挖矿活动获取虚拟货币,购买、租赁生产虚拟货币的矿机,因矿机价款支付发生纠纷;一种是融合了矿机买卖、合作分成或托管服务等多重法律关系的合作模式,如当事人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挖矿机并约定在取得虚拟货币后进行分成,后因卖方未交货或者未分成形成纠纷。“挖矿”活动因其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等原因,逐渐受到严格管控和有序清退。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根据不同时期公共政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合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2021 年 9 月 3 日)发布之前,国家政策并未明确禁止挖矿活动。对此前当事人约定买卖、租赁、保管“矿机”或附加提供相关运营管理、技术开发等服务的合同,诉讼中又以合同标的物或合同目的违法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因政策出台导致合同嗣后履行不能,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对 2021 年 9 月 3 日之后当事人约定买卖、租赁、保管“矿机”或附加提供相关运营管理、技术开发等服务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案件审理中,一方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另一方主张合同无效的,或者一方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财产,而另一方主张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向原告释明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或者向被告释明提出同时履行抗辩,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当事人按照释明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归纳为案件争议焦点,组织当事人充分举证、质证。
Coinbase CEO:FinCEN新规则没有遵循正确流程,我们将挑战它:针对美国FinCEN拟议的非托管加密钱包交易报告规则,Compound总法律顾问Jake Chervinsky昨日发布了一系列推文进行抨击。
12月20日,Coinbase首席执行官Brian Armstrong转发Chervinsky的推文并表示,“我本来打算在推特上就FinCEN和财政部提出的规则进行猛烈抨击。但是Jake Chervinsky已经总结得很好了。它没有遵循正确的流程,我们将挑战它。”
据此前报道,Jake Chervinsky认为,FinCEN的新规则将给VASP、他们的客户和整个社会带来巨大的负担,可能侵犯宪法权利,但总体上不会给政府或执法部门带来任何好处。[2020/12/20 15:52:04]
02《会议纪要》第85条整体解读
本条的核心在于确定虚拟货币“挖矿”类案件的裁判规则。
本条是《会议纪要》关于虚拟货币的6条中,最长的一条。不过看起来虽然很长,但问题也是很多的。郭律师这就带大家来分段解读。
声音 | FATF高级政策分析师:对于业内对6月新规的担忧,FATF正在进行调查:对于FATF 6月发布的反新规,业内提出了以下批评: 1. 对于初创企业较多的行业来说费用过高; 2. 对于将匿名交易作为一定文化价值的行业来说,这样做并不合适; 3. 用户并非管制对象,可能会变得依赖于点对点交易(存在转向地下交易的担忧)。 对此,FATF高级政策分析师Tom Neylan表示,FATF正在就上述问题进行调查。 还有人指出,如果FATF的非成员国实行与此次不同的一系列标准,加密货币从业者也应遵守这一标准。(Coinpost)[2019/9/17]
03《会议纪要》第83条分段解读
第一段:虚拟货币“挖矿”是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从案件审理情况看,因“挖矿”引发的纠纷可以概括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当事人为通过挖矿活动获取虚拟货币,购买、租赁生产虚拟货币的矿机,因矿机价款支付发生纠纷;一种是融合了矿机买卖、合作分成或托管服务等多重法律关系的合作模式,如当事人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挖矿机并约定在取得虚拟货币后进行分成,后因卖方未交货或者未分成形成纠纷。“挖矿”活动因其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等原因,逐渐受到严格管控和有序清退。
动态 | 伊朗宣布规范加密货币市场的新规则:据presstv 8月4日报道,伊朗内阁批准并于周日公布的一项法案称,政府不会承认在伊朗境内使用加密货币进行的任何贸易活动是合法的。它表示,政府和银行系统不会将数字货币视为合法投标,伊朗央行也不会担保它们的价值。然而,该法案称,在某些条件下在伊朗境内允许数字货币采矿,包括如果矿工获得伊朗工业部的批准;除了首都德黑兰以外,不要在所有省级中心30公里范围内开采;伊斯法罕中心城市适用更严格的限制。声明说,这些矿工还应该遵守伊朗标准化和通信部门为他们使用的机器制定的规则,并为他们开采这些货币所使用的能源支付一定的费用。该法案规定,授权的矿场应该根据伊朗能源出口的价格,对用于发电的电力或天然气收取费用。法案表示,矿场将作为工业制造单位征税,除非他们将从数字货币出口中获得的资金返还给伊朗的经济周期。该法案称,如果外国人想在经济特区建立地下采矿场,伊朗工业部将有权将权力下放给经济特区的有关部门。[2019/8/5]
解读:首先在这一段中可以体现出当前的法学专家们,对于虚拟货币的挖矿机制的了解,还是有很大的局限性的。传统意义上的虚拟货币挖矿,确实是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但随着时代的变化、技术的发展,现如今类似于比特币这种POW(工作量证明)模式的挖矿在主流币种其实已经越来越少了。甚至以太坊都已经在2022年完成了从POW到POS(权益证明)机制的转变。这几年的新锐币种,如FIL等,则使用的是POC(容量证明)机制。此外,还有DOPS(委托权益证明)、DeFi质押挖矿(流动性挖矿)等。但是显然,该条所规定的仅适用于POW挖矿。
声音 | 美国CFPB前高级官员全丹:FATF新规是美国意志和利益的体现:针对FATF今日凌晨公布的关于数字货币资产的新指南,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署(CFPB)前高级官员全丹。他表示,这个指导文件虽然没有正式的法律约束力,但是其影响力是毋庸置疑的;尤其现在美国是FATF的President(总裁),这本身表明了美国财政部反的态度和政策,是美国意志和利益的体现。被问及此举是否可以被解读为维持美元霸权的手段,全丹表示这个值得探讨,但不宜直接下定义,他更倾向于认为这是大多数政府的意志和利益的体现,毕竟没有一个政府愿意看见数字货币代替法币。但是就FATF新规而言,更多的考虑还是反。“你可以列举很多金融科技金融创新有利于经济发展和消费者的例子,但是一旦反恐和反的问题出现,几乎没有一个政府监管部门会愿意牺牲反恐和反来帮助金融创新,”他补充道[2019/6/22]
修改建议:本条所指的虚拟货币“挖矿”是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仅第一句涉及挖矿的定义部分修改,其他不变,同时建议针对其他类型的挖矿机制进行补充)。
声音 | Global Digital Finance执行董事:欢迎FATF新规,但这可能难以实现:据路透社报道,加密货币行业机构Global Digital Finance表示欢迎FATF新规。该机构执行董事Teana Baker-Taylor表示:“FATF要求企业在加密货币交易中包含发件人和受益人的详细信息的建议,这可能难以实现。我们显然会遵守,但挑战在于需要有技术设施来做一些事情。”[2019/6/22]
第二段: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根据不同时期公共政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合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2021 年 9 月 3 日)发布之前,国家政策并未明确禁止挖矿活动。对此前当事人约定买卖、租赁、保管“矿机”或附加提供相关运营管理、技术开发等服务的合同,诉讼中又以合同标的物或合同目的违法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因政策出台导致合同嗣后履行不能,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解读:首先,这段内容的核心其实和第84条一样,同样是将《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变相的赋予了法律的同等地位。其次,该条也对《通知》发布前的合同效力进行了规定,也就是说2021年9月3日前挖矿合同都是有效的。该点充分说明了当年的北京挖矿第一案的判决是多么的错误。关于郭律师评论该案的文章,大家可以搜一下《判决有待商榷 司法不能甩锅「简评北京首例挖矿合同案」》,该篇文章已经被个别平台下架,也不知道是不是说到谁的痛楚了,不过该篇文章中郭律师的大部分观点在这次的《会议纪要》中其实都有体现,所以司法还是不会缺席的,点赞。最后,该段内容也对《通知》发布后的原挖矿合同的嗣后履行进行了规定,简单来说就是挖矿是不能继续了,如果有因此产生损失的,可以根据履行情况、合同性质来判定责任承担的比例。
修改建议:建议将《通知》发布的日期由2021年9月3日改为2021年9月24日,或者干脆就删掉这个日期。因为《通知》上的时间虽然是9月3日,但实际上公开发布的时间是9月24日。法律最早也都是以公开发布之日起生效的,以文件形成的时间计算,确有不妥。
第三段:对2021 年 9 月 3 日之后当事人约定买卖、租赁、保管“矿机”或附加提供相关运营管理、技术开发等服务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案件审理中,一方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另一方主张合同无效的,或者一方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财产,而另一方主张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向原告释明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或者向被告释明提出同时履行抗辩,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当事人按照释明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归纳为案件争议焦点,组织当事人充分举证、质证。
解读:该段内容是上一段的延续,主要规定了《通知》发布后与“矿机”相关的合同,均属无效合同。在这一点上,如果原被告中有谁想坚持合同有效的,基本上就是“自寻死路”败诉无疑了。
修改建议:除了与上一段一样的时间问题外,郭律师建议在该条末尾在加上一句:“根据当事人的过错责任,按《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进行裁判。”本条虽然明确了《通知》发布后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但合同无效后应该怎么处理,并没有规定,并且结合以往案例来看,很多法院都采取了驳回诉讼请求这种简单粗暴的判决方式,郭律师认为还是写明的好。
好了,以上就是郭律师对于《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第85条的解读内容。如果你认为有帮助的话,记得关注郭律师哦~
作者简介
郭志浩律师,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数字经济法律事务部主任、法律科技委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山西农业大学客座教授、国家首批三级(高级)区块链应用操作员、深圳链协法律专委会主任、山西省法治教育研究会理事、“区块链应用操作员职称考试”教材编撰人、中国法学会成员、盈科全国优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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