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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藏品交易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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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近日,最高检察院旗下检察日报发表《数字经济背景下“NFT”的法律属性与风险治理》专题讨论,围绕NFT相关法律规范和监管规则等方面展开多角度探讨。专题分为三大观点板块:强化风险研判精准惩治违法犯罪、数字作品NFT交易平台负有著作权保护责任、NFT数字资产的权利属性。今天,我们一起来解读这个专题。

图源:最高检察院官网

NFT & 数字藏品

NFT(Non-Fungible Token),指“非同质化通证”或“非同质权益凭证”,实质是区块链上的一种数字资产凭证。

数字藏品,是指以区块链技术为支撑,对应特定的作品、艺术品、出版物生成的唯一数字凭证,在保护其数字版权的基础上,实现真实可信的数字化发行、购买、收藏和使用,其核心价值在于数字内容的资产化。

金色财经派送神秘限量数字藏品:金色财经报道,北京时间5月9日 8:00-13日 15:00,参与谁是下个财富爆点?预测,将有机会获得神秘限量数字藏品空投,详情见原文链接。[2022/5/9 3:00:30]

从NFT和数字藏品的定义来看,数字藏品是NFT的一种应用形式,具有虚拟资产属性。数字藏品作为新兴产业,在保护知识产权,促进文创事业发展,丰富数字经济等方面的前景被广泛看好。国家也明确了鼓励文化数字相关产业发展创新的大方向。

但是,由于整个行业仍处于发展初期,行业规范、监管体系尚不健全,数字藏品盲目无序发展易引发非法集资、、恶意炒作等多重风险。

1.存在的问题

金融化倾向:数字藏品的金融化倾向似乎成了无法规避的问题。尽管大部分数藏平台明确禁止二次交易,但仍然存在以“寄售”“转卖”“回购”等名义直接或者变相开放二级交易的平台。甚至有平台自建“老鼠仓”,对数字藏品价格进行炒作,加重了其金融风险。  

华媒控股:公司参股的文交所正在试水数字藏品的发行:金色财经报道,华媒控股(000607.SZ)5月6日在投资者互动平台表示,文交所系本公司参股公司,本公司持有其40%股权。目前文交所正在试水数字藏品的发行,已在一些合作平台发行越窑青瓷“百朵向阳花开”、《城报》创刊号和《都市快报》创刊号数字藏品。该业务处于早期探索阶段,尚未形成业务规模和盈利模式,未来发展状况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对本公司的业绩不会造成重大影响。(每经网)[2022/5/7 2:56:30]

市场泡沫:“空投”“盲盒”“限量发售”“合成”等营销方式是数藏平台最常用的手段,以制造供不应求的市场表象,这也使得那些缺乏文化印记和艺术美感、甚至侵犯著作权的藏品也受到狂热“追捧”。一些藏品凭借其稀缺性,在短时间内从几元的发售价炒作至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这无疑导致市场泡沫的形成。

违法犯罪:一些不良数字藏品平台伪造区块链备案信息、虚构“上链”事实,通过虚假发行、价格炒作进行非法获利;甚至概念炒作,存在风险,以造成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

中南卡通将于1月28日发布“元虎系列”数字藏品:1月26日,在虎年新春到来之际,国内原创动画行业巨头中南卡通旗下的数字藏品品牌“一帧一现”宣布将以2022年中国虎年为主题,创作一系列“元虎”形象头像类数字藏品,构建横跨虚拟与现实的元虎元宇宙,这标志着国内原创动漫行业也正式开始探路“元宇宙”。1月28日,首批888个元虎形象将以公开销售的形式,在红洞数字藏品发售平台进行发布。[2022/1/26 9:14:43]

2.如何避免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

针对数字藏品行业存在的问题,专家们提出的法律监管对策,总结来说就是:精准打击、依法防范、风险研判和普法宣传。在行业发展初期,这些举措至关重要,检察机关准确划出行业“红线”,依法及时打击违法犯罪行为,能够切实维护群众的利益。

数字作品版权、所有权问题

1.数字作品版权问题

媒体:中国企业开始试水“数字藏品”一级交易市场:金色财经报道,据新华网转发《解放日报》文章消息,中国企业已开始试水“数字藏品”一级交易市场。文章提到,B站,腾讯、阿里和京东等互联网巨头均已开始布局NFT,并推出了相关平台,阿里的鲸探、腾讯的幻核,其平台上都不再提及NFT,而是使用了“数字藏品”这一称呼。并且也都声明,不鼓励任何形式的数字藏品炒作行为。国外的NFT,大都依托以太坊之类的区块链公链发行,可以在公链上进行交易。换言之,更利于炒作。而国内的NFT,只是依托各家公司自己旗下的联盟链来发售,理论上无法在以太坊等公链上进行交易。目前这些国内平台上,都没开放互相交易的功能。从国内范围来看,现阶段我国企业基本依托自身联盟链,开始试水数字藏品的一级交易市场,但似乎并没有想好“怎么用”。[2022/1/10 8:37:17]

在当前的数字时代,数字作品发展迅速。数字藏品交易和交易平台的版权合规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数字藏品交易中有四类主体:著作权人、铸造者、平台和购买者。从这个角度来看,著作权人和铸造者可以是身份重合的,也可以是身份不重合的。当两者身份不重合时,就需要平台对著作权进行合规治理,以避免数藏交易过程中产生侵权问题。

为了有效解决交易平台的侵权问题,我们可以综合运用法律手段与技术措施,来加强平台合规性:一方面,未来立法对联盟链平台必要的监管义务进行规定,对平台用户进行实名管理;另一方面,设置第三方机构介入平台,与平台共同管理审核工作;最后,我们还可以利用侵权识别技术等智能监控应用,来及时制止侵权问题。

除了侵权问题,数字藏品交易平台还存在分成机制。针对数字作品所带来的“版税”分成机制在法律当中是否正当,专家从法律规定方面给大家做了详细的解读:

“从法律规定看,数字作品NFT交易中的“版税”,与我国法律中的版税不是同一概念。根据国家版权局《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的规定,通常意义上的版税,是作品的出版发行方支付给著作权人的报酬,转售作品时则无需支付版税,这符合首次销售权利用尽原则的要求。数字作品NFT交易中的“版税”,是作品载体的购买者支付给未必是真正著作权人的数字作品铸造者,支付的前提是转售,违背了首次销售权利用尽原则。比较法上看,这种“版税”更接近于追续权,而后者在我国立法中并无规定,缺乏法律依据。追续权的智能合约创设,系法外设权,严重破坏了交易的平衡性与公正性。”

2.所有权问题

当消费者购买了一款数字藏品时,他是否获得了这款数字作品的所有权呢?首先,数字资产属于信息,而不是非动产或不动产;其次,数字产品与其他产品的所有权界定不同,这其中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消费者不能对数字资产进行“直接支配”(民法典第114条第2款),它的转让需要不特定的“矿工”进行“挖矿”。

我国法律对所有权的定义也非常明确,专家对数字作品所有权问题也做出详细解读:

“我国民法典第240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根据这一规定,并不能简单认为消费者对其所购买的NFT数字资产享有所有权。”

因此,在财产权视角下,消费者对其所购买的NFT数字资产享有的并非民法意义上的所有权,消费者也不能禁止他人对NFT所映射的数字资产进行访问、复制或者传播。消费者所享有的,只是一项禁止他人擅自篡改记载在区块链上的NFT之归属的排他权,且这一权利的价值也相对有限。

总结

总而言之,无论是NFT还是数字藏品,其所面临的问题繁多,且不可控性较大,国家对二级市场的限制也是对公民的一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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