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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荐读 | 买币遇到 钱还能追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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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本想买币赚一笔,但不想发币方竟成了组织,涉嫌违法、犯罪;参与资金都将面临收缴。这时,买币款能否追回,就成了买币人最关心的问题。成立组织领导活动罪,活动的上下层之间通常成立共犯关系;所募币款通常全部认定为违法所得。被加入后又推荐他人加入并因此获得代币、返现的,所获利得通常也将作为违法所得被追缴。那么被加入组织,是否还能追回自己曾经缴纳的“入门费”?

文章脉络:

一、追缴不一定没收,可获退赔;

二、 追缴的范围:成罪范围内的违法所得;

三、 买币款谁退谁:“违法所得”的计算。

追缴不是没收,可获退赔。

《刑法》第64条规定了犯罪违法所得的收缴和退赔:“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而出于认定犯罪数额的需要证据等考虑,实践中,一般会对涉案资金先进行收缴;查清涉案全部金额后再做处置。

金色午报|1月7日午间重要动态一览:7:00-12:00关键词:StoboxCompany、比特币巨鲸、重庆区块链

1.StoboxCompany遭遇黑客攻击,Token跌幅96.93%;

2.第三大比特币巨鲸再次购买760个BTC;

3.DaoMetaland发生Rug Pull,损失超640 BNB;

4.新加坡副总理:区块链技术将使跨境交易更快速更安全;

5.Compendium.Fi完成250万美元战略融资,Axia8 Ventures等参投;

6.上海经信委主任:希望金融机构更加关注元宇宙;

7.Terra新提案提议为主要DeFi项目提供超1.39亿美元的USDT和LUNA;

8.重庆区块链“车载便民法庭”投入使用:工作数据链上全程留痕。[2022/1/7 8:31:46]

对于被追缴的违法所得,又有两种出路:“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可见,只有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才应当没收。而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在收缴后应当及时返还。

金色财经挖矿数据播报 :ETH今日全网算力上涨6.13%:金色财经报道,据蜘蛛矿池数据显示:

BTC全网算力149.324EH/s,挖矿难度23.58T,目前区块高度680763,理论收益0.00000660/T/天。

ETH全网算力561.499TH/s,挖矿难度7086.40T,目前区块高度12319750,理论收益0.00341329/100MH/天。

BSV全网算力0.705EH/s,挖矿难度0.10T,目前区块高度684664,理论收益0.00127677/T/天。

BCH全网算力1.852EH/s,挖矿难度0.30,目前区块高度685170,理论收益0.00048588/T/天。[2021/4/27 21:02:22]

关于收缴后向被害人返还违法所得,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中有具体规定。本规定第10条规定:

“对赃款赃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当一并追缴。

金色热搜榜:SYS居于榜首:根据金色财经排行榜数据显示,过去24小时内,SYS搜索量高居榜首。具体前五名单如下:SYS、BCD、LTC、ETH、XRP。[2020/7/24]

(1)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2)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中与赃款赃物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随后,同条明确了对追缴财产的损失发还或者赔偿的规则:“对于被害人的损失,应当按照刑事裁判认定的实际损失予以发还或者赔偿。”

买币不幸涉及组织、领导活动罪,如果只是最底层的买币者,尚未通过推荐他人加入获得套现,那么买币所用款项,是被害人的合法款项,依据《刑法》第64条和前述规定,应当及时返还;即,按照实际损失予以发还。

而行为人推广虚拟币、并由此获取套现、形成层级,已经触犯组织领导活动罪的,其向下线收取的买币款、套现款等财产,则可能认定为违法所得,依法应予收缴。这些款项对于组织、领导活动罪的行为而言是违法所得;但对于下线的买币人来说,这些款项单纯是购买虚拟币被的损失;依据前述规定,仍然应当被返还给作为下线的实际购买人。

金色相对论 | 黄连金 :联盟链和公链需要代币作为激励提高交易后的清算和结算的效率:本期金色相对论中,对于无币区块链和有币区块链各自的优势及各自应用场景,核聚链创始人、NULS 技术顾问黄连金表示,一般纯粹进行区块链底层技术的研究,没有涉及具体应用场景,可能不需要币。一个公司内部的私有链可能也不需要币来做区块链。但是很多无币区块链的应用场景应该可以用传统的分布式数据库技术就能够解决。大部分联盟链和公链的应用场景都是需要一个激励机制把利益的不同方或者社区凝聚在一起,需要一种原生的代币或者通证来提高交易后的清算和结算的效率,并且需要通证经济模型来支撑区块链应用场景的生态系统。

有人说联盟链不需要币,其实大部分联盟链的项目没有激励机制,没有通证就是一盘散沙。在联盟链里引进代币或者通证,其好处是在联盟链的去中心化或者多中心化的生态系统引进代币或者通证等于引进了一个基本的清算和结算和流通的机制。 这个可以很大程度减少流通和结算成本。比如开发者可以获得代币为联盟链的底层做开发,联盟链系统上的服务提供商可以接送代币作为报酬,服务消费者可以用代币来消费。一个没有代币的联盟链就缺乏原生的清算结算和流通的单位,整个生态系统的构成会比较困难。[2018/9/29]

买币后又推广的人买币的款项,也是前款规定中所述“被害人合法财产”,和造成被害人的“损失”。理由在于:这些买币人在向上线买币,缴纳“入门费”等费用之时,其身份单纯为受害者;由于尚未向下线推广并收取费用,尚未进行共犯行为,尚不能成立共犯。

分析 | 金色盘面:ONT/USD 价格大幅反弹:金色盘面综合分析:ONT/USD 持续大幅反弹,涨幅超过10%,我们从4小时K线可以明显看到一个明显的底背离现象,是价格大涨的支持,但现在涨幅较大,注意控制风险。[2018/8/17]

只有在其实行了向下线收取入门费等组织领导活动的行为后,才能认定其加入了上线的共同犯罪。因此,在其加入共同犯罪之前,其被害人身份不容否定;其向上线缴纳的费用,一方面计算为上线的违法所得;一方面也是行为人受到损失的金额。按照前款规定,也应当在对其上线违法所得进行收缴后,按照其实际损失,对其进行返还。即使被认定为组织的中间层,其作为被害人,依然应当有权要求其上层按照对其造成的财产损失,返还相应违法所得。

追缴的范围:成罪范围内的违法所得

如前所述,我国《刑法》第64 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买币行为中,构成犯罪的“违法所得”,范围在哪里呢?

本条明文规定:构成犯罪的人,其违法所得才应追缴或责令退赔。相反,对于不构成犯罪的人,其所得不能适用本条规定。因此,层级没有达到3层的所得款,其行为并不构成本罪,所得并非前文《刑法》所指违法所得,不适用刑事程序中的追缴制度。

可见,涉案财产是否应由刑法规定,通过刑事诉讼程序进行追缴、退赔,取决于行为是否成立组织、领导活动罪。只有成立犯罪的,其违法所得才适用刑法第64条规定的追缴、退赔制度;不成立犯罪的,应当通过其他法律手段追偿损失。

需要格外注意的是,组织领导活动罪,不仅处罚最初的发起人,也处罚后来参与活动的人。后来的参与者,在组织中起骨干作用的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当认定为组织、领导者,将受到刑罚处罚。行为成立组织、领导活动罪的要件,可以参考之前的分析:《原创 | 多层次营销离""有多远?》

结合负责管理的范围、在营销网络中的层级、涉案金额等方面因素的考虑,向上线支付了“入门费”的受害者,又向下线收取了“入门费”并形成了层级结构,也很可能会被认定为组织、领导者,成立组织、领导活动罪,受到刑事处罚;其违法所得,应通过刑事程序追缴或退赔。

买币款谁退谁:“违法所得”的计算

根据《刑法》第64条规定,只有“违法所得”才应当被追缴、退赔。违法所得,字面上看,是指通过违法(包括但不限于犯罪)所获取的财物。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涉案财物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供犯罪所用的财物、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

根据前述规定,违法所得依据产生违法所得的犯罪分为两类:

(1)取得利益型的犯罪中的违法所得;如盗窃罪、贪污罪、受贿罪中的盗赃物品、贪贿财产等;

(2)经营利益型的犯罪, 如高利转贷罪。

可见,违法所得不仅包括通过违法犯罪行为获得的财物(即,原生的违法所得,取得利益型),也包括这些财物可能发生的天然孳息、法定孳息以及利用该财物而经营所获得的财产性利益(即,派生的违法所得,经营利益型)。对于前者而言,产生收益的活动本身即是违法的;收益就是违法行为的对象或结果。对于后者而言,产生收益的活动是合法的;只是用以产生收益的本金涉嫌违法。

前述两类违法所得产生的方式不同, 其追缴的计算方式也不同。对于取得利益型犯罪的违法所得而言,所取得的非法财产本身即是违法所得的数额;而对于经营利益型犯罪的违法所得而言,,则应当扣除正常经营所获利益。例如,在高利转贷罪中,违法所得通常是指利差所得,而并非全部转贷款的金额。

规范上,法律规定的态度也非常明确:1995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如何认定“ 违法所得数额”的批复》中指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规定的“ 违法所得数额”, 是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获利的数额。从字面意义看, 这里的“ 违法所得”应扣除相应的成本。

司法实践中,一般也认为:实际购买产品的金额是合法经营的金额,应当予以扣除;而提供服务等没有实际产品的情况下(例如,非法行医等场合下的人力投入),相应成本不予扣除。

组织领导活动罪中,存在“人头计酬”等向“上线”返现的情形。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国家工商总局第37号令)第八条规定:“在活动中,拉人头、取入门费式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

可见,向上线缴纳的“抽头”不是组织中本层级当事人的收入;而是上线的收入,应予以扣除,并计算入上线的违法所得数额中。在作为上线的违法所得收缴后,依据前文所讲,及时向下线进行返还。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读者!

原标题:币圈,买币者资金追缴还是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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