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在开始:这篇文章从性质上来讲,属于笔者从现行法律法规和经历为出发点,结合自身对比特币行业情况了了解,发表一点感想,不具有任何指导意义,也绝非对现实情况的评判,更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之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机关负责”。也就是说币圈发生了刑事案件,属于机关管辖的,应当由机关受理、立案和侦查。长久以来,被害人被币圈刑事案件受理难、立案难所困扰,特别是2021年9月央行等十部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924通知”),其中包含“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似乎为机关不受理币圈案件提供了政策依据。
然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了犯罪的概念,即“一切……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关于犯罪的定义适用于各行各业,比特币行业不应也不能被区别对待。按照“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笔者结合行业内的具体情况,聊一聊具体哪些情况应当由机关管。
加密分析师Willy Woo反驳关于比特币没有现实世界价值的说法:有反对者声称,比特币和法定货币都没有任何“现实世界价值”,黄金和白银才是真正的货币。加密分析师Willy Woo指出,至少有两种情况能证明比特币零价值假设是错误的:每一个BTC都是真实世界价值的数字化,不需要一个中央可信实体(即能源和挖矿硬件的摊销);其估值并不像法币那样受到中央控制,而是像黄金/白银那样由全球市场共识决定。(U.Today)[2020/6/15]
关于盗币
目前为止,主要的盗币行为可以总结为三种情况:一是黑客利用技术手段获取私钥实现盗币,二是利用熟人关系和信任实现盗币,三是电信分子利用钓鱼网站、链接等获取私钥盗币。无论是哪一种,笔者认为都符合犯罪的行为构成,机关应当管。实践中,如果黑客技术手段高超,作案时用vpn,不留设备指纹,获取虚拟数字货币后 进入混币器,最后出金使用虚假kyc,钓鱼网站和链接获取私钥,绝大多数都是跨国电信集团所为,这样的案件以现有的侦查手段,是较难破获的,遇到这种情况,被害人也要做好受损的心理准备,当然,实践中很多黑客也存在百密一疏的情况,也有大量的黑客盗币案件最终被破获,也有大量的公开判例,有的案件法院判决认定为盗窃罪,有的则被认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司法机关在理论和实务中对如何认定也存在一定争议,但无论认定为何种罪名,都是犯罪行为,针对此种情况,机关不应当以“损失自行承担”拒绝受理和立案。
声音 | 观点:SEC主席关于比特币ETF的言论潜在意思是其终会获批:昨日,美国SEC主席Jay Clayton在接受CNBC采访时表示,比特币ETF相关工作已经取得进展,但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Compound总法律顾问Jake Chervinsky就此评论称:“要了解华盛顿特区的语言,你必须从字里行间去体会。Clayton在这里传递的信息是——比特币ETF总有一天会获得批准,但今天不会。”[2019/9/11]
关于ico
《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94公告”)明确了ico的定义,即“通过首次代币发行进行融资的活动”,94公告提到,ico行为“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但是否所有ico的行为都应当由机关管?都是违法行为?笔者认为应当结合新修改的非法集资刑事司法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区分具体情形。
首先,发空气币割韭菜的,机关肯定要管,具体包括募资之后啥也不干跑路的,向社会公众募资发币的,包括近期火热的nft领域,同样存在这种情况,这种情况严重侵犯了金融秩序,也侵犯了老百姓的财产权利。实务中,这类“涉众型”案件被打击的也是较多的。
独家 | 大咖分享:Bitmex收益过亿的男人AKG仓公子关于比特币投资的建议:1.每轮行情驱动的原生力量与预期不同,支撑的基本面不同,走法形态与趋势演变的耦合度决定了后续行情。表面看输出的结果都是多空,拆开看背后支撑的东西有着天壤之别,solid与否,时间和净值会给你答案。
2.别扯别的淡,涨,是所有蒙在鼓里的散户玩家对比特币的唯一需求。蒙住他们双眼的并不是事实的复杂性,而是那个只存在于似是而非的幻想中,害怕亲手深挖就不复存在的发财梦而已。
3.没人能永远预测市场,需要做好的是建立自己的决策树,摆脱幻觉,永远在自律之下做盘,保留珍贵的下注勇气。[2019/8/8]
其次,圈内人经常玩的“土狗”,绝大多数都是赤裸裸的,之前央视还专门针对这类案件进行过专题报道,玩“土狗”的门槛相对要高一点,起码得会操作去中心化交易所,但也正因为这样,实践中被害人的控告难度也更大,机关侦破案件面对的困难也更多。
当然,笔者认为并不是所有的ico都是犯罪,毕竟很多“伟大”的项目也都是起源于ico,包括eth、bnb等,我们经常能看到“技术无罪”这句话,如果是圈内人,以“技术试验”为出发点,面向机构募资,不承诺收益,募资后也确实“在做事”,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不应当被认定为犯罪。ico的行为更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特征,修改后《解释》虽然增加了“虚拟币交易”的情形,但仍保留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个特征要件不变,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如果没有公开宣传,没有保本付息的收益承诺,也没有面向社会公众募资,这种情况下不应被认定为刑事犯罪。当然,ico的行为是现行政策所禁止的,即便不构成犯罪,仍有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等。
日本加密货币交易所BTCBOX发布关于比特币现金硬分叉的通知:据日本加密货币交易所BTCBOX官网公告,5月16日比特币现金将进行硬分叉,硬分叉新块将在“在11个块区块的时间戳中值即将等于或大于1,526,400,000”进行,为应对此次分叉,BTCBOX将从5月15日22:00左右暂停BCH提取充值业务,等确认安全后将逐步再次开放,时间另行通知。期间,BCH交易业务可正常使用。[2018/5/15]
关于矿机
矿机领域的一些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一直存在着较大争议,从新闻通报中来看,各地机关也陆续对矿机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立案侦查,笔者也正在承办相关的案件,并一直关注其他矿机领域刑事案件的进展。
笔者遇到过这样的案件:一些用户购买了矿机,通电挖矿后,从矿池软件来看,每天也确实有币产出,但拆开机器一看,里面并没有显卡和芯片,而所谓的矿机实际上就是一张铁皮,所谓的产币则是矿机销售商定期给用户打币,这种情况应当被认定为是行为。
市场风险咨询委员会举行首次关于比特币期货的公开会议:比特币期货监管机构召开了新年首个市场风险咨询委员会(MRAC)会议。这是一项关于比特币期货的公开会议。全天候的会议讨论了包括来自监管机构和期货市场做市商的现有评论。与会人员都被问及他们对比特币期货的看法。[2018/2/2]
还有的“云算力”挖矿,有的项目方根本没有所谓的矿机、矿场,只是拿着客户的钱定期给客户打币,羊毛出在羊身上,这种情况也应当被认定为行为,但被害人在报案时往往无法举证,需要机关查明案件事实。
目前存在争议较大的,则是一些挖矿项目是否构成组织、领导活动罪。笔者认为应当结合具体类型加以区别,首先区分究竟是型还是经营性,是刑事犯罪还是行政违法。其次要重点对“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等加以甄别。
根据《关于办理组织领导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问题,入罪条件要求“组织内部参与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很多项目方也在规避刑事责任,从项目设计时严格卡住发展人员和计酬返利的层级,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应当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的原则,但作为被害人的报案,机关还是应当及时受理侦查,毕竟组织、领导犯罪涉众面广,社会危害大,对于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也不能忽视。
关于交易所
笔者认为,交易所本身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并不代表笔者认为交易所合法),关于这部分在其他文章中有详细的论述,交易所的产品众多,而被害人遭受损失的情况也多种多样,更是应当区别对待。
例如,有的玩家在小交易所进行合约交易,遇到交易所利用技术手段插针、修改k线等,遭受了损失,如果被害人控告时提供了基本的证据,这种情况属于较为典型的行为,机关应当受理案件。
如果遇到极端行情,交易所出现宕机问题,导致客户亏损,这种情况就要结合具体的行情、宕机时间、其他主流交易所情况综合加以判定,判定的核心则是交易所是否在主观上具有“作恶”心态,如果遇到“312”、“519”这种史诗级极端行情,凭心而论,并不是交易所本身的问题。
还有一种现象比较特殊,即玩家薅交易所羊毛,如果玩家合理利用交易所规则的漏洞,笔者认为不构成犯罪,详见《“牛散”薅交易所羊毛是否涉嫌刑事犯罪?》,但如果利用技术手段干扰交易所运行、利用防范漏洞盗币,即便交易所按照我国相关政策并不合规,但行为人的行为仍符合犯罪构成,类似“抢劫”,机关仍应当受理。
以上情况,是笔者从实践出发的一点思考,欢迎大家批评指正,共同探讨。在深耕crypto领域这些年,坦白来说,更能从行业本身客观理性的看待一些问题,而不是一味的行业歧视。特别是做刑事辩护,客户面临的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紧迫情况,这就要求律师更了解行业,从行业的本质出发论证犯罪构成要件,确实让真正做事的客户免于被追究刑事责任。实质上来讲,圈内真正的具有极客精神的项目方、玩家对于歪风邪气也是打心眼里愤恨的,也正因为这些不法分子的存在,才让监管政策来得如此猛烈,以至于当下我们连一条像样的公链都没有,连底层基础都没有,我们天天讨论元宇宙、web3这种上层建筑的意义何在?如果联盟链也算区块链的话则另当别论。也正因此,笔者拒绝了一些以赚钱、暴富为目的的小交易所、项目方的合规需求,赚有命花的钱,律师也是一样。前两天我在文章中提到nft领域“赚钱的不合规、合规的不赚钱”,这是深入到法律法规和行业发展中得出来的结论,很多人认为这是目前nft领域最精辟的总结。因此,我们只为能够不以割韭菜为目的的客户提供合规服务,只接受有一定理据的案件提供刑事辩护,只协助确实构成刑事犯罪且具有一定侦破条件的被害人进行刑事控告,法律不是万能的,也唯有此,才能让我们提供过合规的客户不出事,让犯罪嫌疑人在应当承受的责任范围内得到最优化的结果,为真正的被害人挽回经济损失。
头条 ▌奢侈品牌巴黎世家将在美国提供加密货币支付方式5月23日消息,法国奢侈品牌巴黎世家(Balenciaga)表示将在美国接受加密货币支付.
1900/1/1 0:00:00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2022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区块链司法应用的意见》(下称《意见》).
1900/1/1 0:00:00区块链数据分析机构Chainalysis的最新报告显示,2022年,DeFi成为和黑客攻击这两大犯罪活动的主要目标.
1900/1/1 0:00:00在5月26日线上举办的2022中国国际大数据产业博览会“元宇宙”论坛上,业内大咖围绕元宇宙引发的技术变革、元宇宙概念带来的认知及技能突破、元宇宙中的内容创作衍生经济等议题展开了深度研讨.
1900/1/1 0:00:00Binance 首席执行官赵长鹏在官方博客发表文章阐述了在 UST/LUNA 崩盘事件中学到的经验教训,全文如下:过去一周,UST/LUNA 崩盘这件事一直困扰着我。事实上,我每一次参加采访都或多或少会谈到这件事.
1900/1/1 0:00:00微软联合创始人比尔·盖茨并不是加密货币的粉丝。盖茨现在是全球第四大富豪,拥有1,250亿美元的身家。周四,他在Reddit的“随便问我”(Ask Me Anything)论坛上表示,自己不持有任何数字货币。“我喜欢投资有价值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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