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市场上NFT的种类和玩法是越来越多,NFT平台的角色定位以及其经营模式也随之愈发多样。国内市场上,不仅有着作为发行者和销售者合二为一的NFT平台,近日,还有一些平台还试图采取类似某鱼的寄售模式,为NFT的持有方提供多样化的交易渠道。当然,寄售模式本身并不违法,但由于NFT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各类法律风险却不得不防。
飒姐团队今日文章便为大家分析一下以寄售为主要运营模式或存在寄售功能的NFT平台,可能具有的刑事风险。
一、何为寄售
传统上的寄售是指由寄售人(委托人)先将准备销售的货物运往指定寄售地,委托当地的代销人(受托人)按照寄售协议规定的条件,由代销人代替寄售人在当地市场上进行销售,并货物售出后,再由代销人按协议规定的方式与寄售人结算货款的一种贸易方式。
IEEE标准协会主席袁昱:智能化正在爆发 元宇宙即将到来:金色财经报道,IEEE最高董事会董事兼IEEE标准协会主席袁昱表示,“我们处于数字智能化和数字现实化两个阶段中间,智能化正在爆发,元宇宙即将到来”。袁昱提出,通用人工智能将在需求侧和供给侧推动元宇宙的发展。大尺度、细粒度的虚拟世界,海量的、多样化的虚拟场景和虚拟物品在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辅助下,将以千百倍的速度被创造;数以亿计的虚拟角色也将由生成式人工智能驱动,提供深度个性化的各种互动体验与服务。同时,元宇宙为劳动力提供了更多空间。(证券时报)[2023/7/6 22:21:53]
而当寄售模式与NFT平台相结合则在一定程度上展现了不同于传统寄售模式的特点。这种特点是由于我国国内独特的NFT环境所决定的。
由于诸多NFT数字藏品都是在各大厂商的私链上制作并存储的,因此NFT数字藏品并不能有效地在各大厂商之间流通。因此,采取寄售模式进行NFT有关活动的NFT平台大概率仍然承担着NFT发行方的角色。换言之,在该NFT平台的运营模式中,首先由其作为NFT的发行方进行NFT的发行活动,而在用户通过给付对应价款获得NFT后再与平台之间达成寄售协议,将其购买的NFT由平台代为销售,并在交易完成后获得价款。同时,由于NFT往往存在于NFT平台所经营的私链上,NFT的购买者也可以选择与NFT平台直接达成寄售协议,通过类似于占有改定(不转移占有但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方式直接由平台代为销售。这便是寄售模式NFT平台的特殊性。
报告:十分之九的消费者对元宇宙感兴趣:金色财经报道,咨询公司Capgemini 在 7 月至 8 月间对 12 个国家的 8,000 名消费者和 1,000 家组织进行了调查。报告显示,十分之九的消费者对元宇宙及其可能给他们的生活带来的影响感到好奇。研究还发现,虽然元宇宙大部分仍在建设中,但有些公司已经在利用它提供的可能性。这在一定程度上要归功于消费者对技术影响的期望。77% 的消费者表示,他们希望沉浸式体验能够影响他们与企业和其他人互动的方式。同样,每 10 家公司中就有 7 家认为元宇宙将成为企业形象的差异化因素。其他公司也看好元宇宙的影响范围,预测它很快就会达到数万亿美元,这与估值有关。[2022/12/18 21:51:17]
当然在海外采取寄售模式运营NFT平台,平台自身可以作为完全的代销人帮助拥有NFT数字藏品的用户进行销售,而不必成为其发行方或销售方。
民进中央:建议推进元宇宙技术产业发展,建立相关监管治理体系:3月2日消息,2022年全国两会即将召开,记者从民进中央了解到,民进中央拟向全国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提交《关于积极稳妥推进元宇宙技术和产业发展的提案》。为元宇宙的健康有序发展,民进中央建议,着力解决技术局限问题;优化升级数字基础设施,包括元宇宙产业在内的数字经济的基础;建立对元宇宙相关领域的监管治理体系。(中国科技网)[2022/3/2 13:32:19]
二、NFT平台刑事法律风险分析
根据NFT平台的实际经营情况,其刑事法律风险大小也不尽相同,本文主要针对其中的非法集资犯罪风险进行分析。
根据最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需要以下四个要件,即:(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此四要件即所谓的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与社会性。
元宇宙价值指数今日为859.13点:金色财经报道,据同伴客数据显示,12月13日元宇宙价值指数为859.13点,较前日上涨12.08点,涨幅为1.42%。
构成元宇宙价值指数成分的上市企业或NFT平台皆为目前在虚拟经济领域表现出巨大市场价值和未来潜力的头部机构,该指数能够有效反映元宇宙虚拟经济整体价值的发展趋势。
注:2021年3月10日主要成份股roblox上市并产生第一个收盘价,故选取3/11日为本指数首次推出的基准日,初始值为100。[2021/12/13 7:35:19]
对于NFT平台而言,其当然存在通过网络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的情形,同时也是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开放的场所,因此其具备公开性与社会性无须赘述。值得讨论的是,其是否具有利诱性以及非法性?
如果NFT平台在实际发展寄售业务过程中,将NFT数字藏品出售给用户后并不将其交付,而是直接约定由平台代为销售并且许诺在一定时间内回购或是以一定价格卖出,那么该行为实际上就是一种承诺保本付息的行为,因而满足利诱性。
而在上述情况下即便具备利诱性也不能认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事实上,寄售模式是否涉嫌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关键在于,其是否未经批准而开展的吸收公众存款的商业银行业务,换言之,即该行为是否会被认定为一种融资行为。只有在该行为被认定为构成一种融资行为的基础上,才会因为未经批准而获得非法性,从而构成犯罪。而如果该行为并不会被认定为一种融资行为,那么即便具备了其他三个要件,该行为也仅仅会被认为是一种正常的寄售式的委托销售行为。
因此,在寄售模式的运作过程中,NFT平台应当妥善保存用户寄存的NFT藏品,以保证在用户需要时能够及时将该藏品退还至客户账户之中,否则便会有较大的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刑事风险。
三、作为帮助犯的NFT平台
除去NFT平台自身可能的非法集资类风险以外,在寄售模式NFT平台的实际运作过程中,平台还有构成各类犯罪如罪的帮助犯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风险。
在寄售行为过程中,可能会存在寄售人为了赚取高额利润故意炒作哄抬价格的情况。如果寄售人在炒作时采取了虚构事实或是隐瞒真相的方法诱使其他用户从平台购买寄售人寄售的NFT数字藏品,如寄售人对外宣称其所持NFT数字藏品是NFT平台内部珍藏版,未来有极大概率升值,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其行为就有构成罪的可能。
而如果该寄售人进行大规模炒作,为NFT平台所获悉但却并不予以制止,那么该NFT平台就可能因为其不予制止的行为构成罪的帮助犯。特别的,在该行为主要是通过信息网络做出的情况下,NFT平台还将因为其明知寄售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帮助而涉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因此,对于采取寄售模式的NFT平台而言,其还应当做好KYC工作,并且应当对日常交易行为进行监督,以防止不法分子恶意利用平台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从而使得自身陷入不应有的刑事法律风险。
四、写在最后
事实上,尽管NFT种类不断翻新,NFT经营模式层出不穷,但是对于运营NFT平台的企业而言,其重点防范的仍然是各类刑事风险。NFT平台采取寄售模式本身并不违法,但由于NFT的特殊性,在平台寄售过程中有可能触及监管红线。当然,飒姐团队认为,只要NFT不被定义为金融产品,当前寄售业务的刑事风险就不大,各大平台只要坚持做好防炒作工作,将NFT限定在数字艺术品范畴内,就能有效降低刑事风险。
因此,对各大企业而言,对自家发行的NFT和运营的平台,需要做好外部监管和内部监督,合法合规的运营平台才是关键。如此才能使得行业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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