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本文来自肖飒lawyer,作者:肖飒,Odaily星球日报经授权转载。据相关信息,某某比特CEO赵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带走,现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可以发现,因币圈匿名性、去中心化引发的刑事风险不再局限于罪这个单一罪名,有扩大化趋势。在此,飒姐团队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进一步分析,以帮助从业者和参与人员明确其中的风险。缘何罪成“口袋”?
从写入我国刑法的时间来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早于罪的,罪是作为对犯罪、金融犯罪等特种犯罪而特殊规定的。根据国际反组织的认定,我国防御的刑事立法内容既包括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也包括罪。罪早已是币圈见怪不怪的罪名,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却常常被遗忘,甚至有业内人士认为OTC平台不会构成这一罪名。在此,飒姐团队提醒,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属于广义的,在分析这一罪名的刑事风险时,OTC平台并不因任何理由而具有特殊性。上游犯罪之外的区别
肖飒:目前持有比特币在我国合法: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表示,目前持有比特币在我国是合法的。金融监管规定、司法实践均认可比特币是合法的“虚拟商品”,但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关于对比特币的买卖、炒币行为是否属于合法行为,在法律实践中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看。一是个人偶发行为,是合法的;二是以交换比特币为业,可能会涉嫌非法经营罪。此外,肖飒表示,杭州互联网法院在2018年审理的国内首例比特币矿机买卖纠纷案,也确认了买卖比特币矿机合同的合法性。(证券日报)[2021/3/29 19:24:37]
用专业话语评价,在许多人看来,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之间是法条竞合关系。在之前的文章中,飒姐团队已提醒大家,这两个罪名的主要区别之一是罪在上游犯罪的种类上有着明确限定,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并无此规定。除此之外,罪明确了。行为是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采取了“提供资金账户的;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的行为。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规定的行为类型为: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规定更为模糊,并未详细列明行为类型。同时,罪要求行为人的行为改变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行为要求仅为掩饰、隐瞒,并未对改变资金性质进行规定。法律模糊空间:利好?利空?
肖飒:若《人民银行法》新法顺利通过,ICO将不仅是违法行为还构成犯罪:肖飒发文表示,若《人民银行法》新法顺利通过,第22条就是确认发行、售卖代币“违法性”的前置法。以前可能只是违法行为,未来可能会被认定为犯罪行为,预计罪名将是著名的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进一步讲,以代币为金融流通手段或者以代币为计价工具进行“职业售卖”的行为,也将被确认违法性,从而增加涉嫌犯罪的概率。以前还是灰色的领域,将走向黑色产业。对于偶发的OTC行为,肖飒认为:我国公民持有比特币是合法的,基于比特币在我国法律的定性为”特定的虚拟商品“,偶发的互相交换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合法。但是,以此为业,将代币溢出走向市场,尤其是将风险传导给中国居民的行为是我国法律不能容忍的。[2020/10/24]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模糊空间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行为类型较为宽泛,行为入罪门槛较低,其二是对改变了资金性质的掩饰、隐瞒行为如何处理无法直接从法律规定内容得知。对于第一个方面而言,行为入罪门槛低意味着刑事风险较高,其他方法的兜底规定更是大大扩张了这一罪名的认定范围。对于第二个方面而言,单纯由法律规定而言,改变了资金性质的行为应当属于罪,但罪的成立对上游犯罪的类型具有明确要求。上游犯罪认定较宽松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却未提及改变资金性质。飒姐团队认为,虽然严格依照罪刑法定原则,无明文规定的改变资金性质的掩饰、隐瞒行为不应当受到刑法规制,但由于改变资金性质往往意味着危害性的增强,对于客观存在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以社会治理面貌出现的刑法是不会视而不见的。这一行为并不是法外自由的处女地,而是风险暗涌的海滩。如何自救
声音 | 肖飒:区块链整顿行动已开启,地方中小型涉币交易所将是重点:金色财经报道,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据我们了解,监管部门从未停止过组织学习区块链相关技术原理和应用的培训。区块链技术探讨会和币圈涉案研讨会上,也时有监管部门的研究人员等现身分享。而司法实践中,我们也先后处理过多起涉币刑案、涉交易所刑案等的咨询。能够看到,区块链技术正规军‘出山’,‘剿匪’行动已先行。结合我2014年办理的广东省首例比特币案件至今,币圈链圈涉嫌刑事犯罪的主要罪名有:罪、集资罪、非法经营罪、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地方上中小型合规性较差的涉币交易所或成为‘首选’打击对象。”[2019/12/19]
在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时,司法机关可能会采取“推定”的方法对嫌疑人“是否明知”进行认定,这一背景下,中立的平台很难自证清白。为币圈从业者“自救”保留空间,飒姐团队认为,至少需做到以下几点:不打折扣地履行反义务;加强KYC对用户准入的筛选,将风险扼杀在源头;积极采取合规评测行为,明确业务范围,留存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若存在新加坡基金会、日本金融牌照、我国香港地区金融许可,在国内建议仅保留我国法律认可的业务形态,切勿以身试法。写在最后
声音 | 肖飒:“区块链”不等于“取款链”,区块链的推广不等于ICO的死灰复燃: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发表题为“正规区块链项目,法律边界在哪?”的文章,其中提到,《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文件中指出了ICO的风险,“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存在多重风险,包括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投资者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可以看到,ICO在国内的定义是一种非法公开融资行为,不仅经营者违法,同时投资者也有巨大的风险。此外,结合银保监的发函以及近期上海市的《关于开展虚拟货币交易所排摸整治通知》,“区块链”不等于“取款链”,ICO等非法公开融资活动依然是被禁止的,区块链的推广不等于ICO的死灰复燃。[2019/11/20]
币圈的问题,反映了法律与实务操作的摩擦。完全消除币圈,也很难,毕竟只要有需求,就会有供给。但是,涉币从业者,应当了解法律常识,对于法律禁止的行为边界有所忌惮。同时,时代在发展,未来区块链技术是否会引发进一步的金融创新,未可知。唯有活下来,才能再图发展。希望诸位不要成为的机器,甄别风险,在冬天里活下来。
以太坊2.0质押/分配模型就像是去中心化的债券发行。完全可以基于此构建一个建立在互联网上的全球性去中心化经济体系。但大众才刚刚开始认识到这种可能性.
1900/1/1 0:00:00编者按:本文来自Cointelegraph中文,作者:SAMUELHAIG,Odaily星球日报经授权转载.
1900/1/1 0:00:00编者按:本文来自Cointelegraph中文,作者:HUSAYNHASHIM,Odaily星球日报经授权转载。2013年,一家名为Robocoin的公司在温哥华的一家咖啡店放置了一台机器,世界上首次出现了比特币ATM机.
1900/1/1 0:00:00编者按:本文来自区块律动BlockBeats,Odaily星球日报经授权转载。2018年11月16日,大家对于BCH分叉双方的算力战记忆犹新,没想到,仅过了两年,BCH又要分叉了.
1900/1/1 0:00:00比特币今天强势突破16000美元,创近日新高。灰度一上班开始买买买,比特币就创新高。目前灰度等机构每日买入的币量已经超过了挖矿产出。这轮牛市是现货带动的牛市,资金正在流进币圈.
1900/1/1 0:00:00Chandler Guo:10年后ETHW将会和ETH等价:金色财经报道,以太坊硬分叉的发起人Chandler Guo表示,ETH和最近空投的工作证明型ETHW在十年后将具有相同的美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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