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O是指区块链项目首次代币发行,发行的标的是比特币、以太币等数字代币。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将ICO定性为“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等违法犯罪活动。ICO项目可简要概括为:发行方向投资者发行项目代币,众筹资金,推动项目升值,从而带动项目代币升值后,达到赚取代币增值后差价的目的。其流程如下图所示:
彭博社:Tether曾持有中国三大行以及德意志银行在内的多家海外银行发行的债券:6月16日消息,据彭博社援引纽约总检察长公布文件报道,Tether曾将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与中国农业银行发行的债券计入其稳定币USDT的储备中。这些债券的到期日为2020年或2021年。根据文件显示,Tether还持有德意志银行、巴克莱银行和ArcelorMittal SA等公司发行的债券。
2021年10月,彭博社曾调查发现Tether的储备实际上包括数十亿美元的短期贷款,借款方是中国公司,以及对加密平台Celsius Network的大额贷款。当时,Tether否认持有陷入危机的中国恒大集团的债务,但拒绝透露是否持有其他中国公司或发行商的债券。Tether在2022年7月表示,当时它没有持有任何中国商业票据。[2023/6/16 21:42:40]
ICO自2017年在国内被叫停之后,“海外代投”成为主要募资形式。代投方一边从海外ICO项目中获取份额,一边寻找有意向参与ICO项目的投资者,并同时向项目方和投资者收取中介费。对于国内投资人而言,海外代投ICO项目存在以下法律风险:1,ICO项目的白皮书,几乎是投资人了解该项目的唯一信息来源。加之海外代投,还涉及到语言不通等问题,难以核实项目真实性,就会使代投方利用这种信息不对称,发行“空气币”割韭菜。
韩国监管机构:72亿美元外汇交易主要通过加密货币交易所转移到海外:金色财经报道,据彭博社周四报道,韩国金融监管机构发现,自6月以来,已有 72 亿美元的“异常”外汇交易,其中大部分是通过加密货币交易所转移的。金融监管局发现了另外价值 6.8 亿美元的“异常”汇款。报道称,对韩亚银行、国民银行、农协银行、新韩银行、友利银行和国内其他七家银行的转账进行了调查,调查将于 10 月底结束。报告补充说,大部分资金都转移到了香港,其中 82% 是美元。\u2028上个月,韩国逮捕了 16 人,他们涉嫌参与价值 20 亿美元的非法外汇交易。彭博社此前曾报道称,韩国正在调查 Woori 和 Shinhan 将价值 34 亿美元的资金转移到海外。[2022/9/22 7:14:11]
GSL基金会启动千万级回购 拓展海外资产存证业务:据官方消息,GSL基金会已启动千万级回购,用于PT. StarLink海外公司资产存证业务拓展,GSL是赋能实体产业的权益通证,在后疫情时代用通证经济帮助电商平台发展和实体产业转型升级。
据火币印尼站6月5日行情显示,GSL(哥斯拉)价格近日持续突破2020年内新高,年内最低价格0.041966USDT,目前报价0.42418USDT,涨幅区间逾1000%。[2020/6/5]
声音 | 人民日报海外版:中国力推区块链技术自主创新 仍面临诸多挑战:人民日报海外版今日刊文《中国力推区块链技术自主创新》。文章表示,区块链技术发展前景广阔,应用场景广泛,但仍面临诸多挑战。第一,融合问题仍有待探究。区块链的关键词是“平台”。发挥区块链的作用,需要充分发挥其平台功能。如何将区块链技术与如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其他新兴技术相结合,最大化发挥其效能,仍是需要探讨的问题。第二,核心技术攻关是关键。我国在区块链发展上更偏重应用,相较于西方国家,在核心技术上仍有一定差距,关键技术的缺失会直接导致新的“卡脖子”环节。由于全球区块链技术发展尚处于早期阶段,若能把握机遇,进一步加大投入,给予更多政策支持,重视基础研究和多方面尝试,攻关核心技术,占据主动地位,将大大提升我国在该领域的国际话语权和规则制定权。第三,可监管能力需继续加强。区块链的良性发展需要依托可监管能力的提升,尤其需要结合国情,加强在数据和隐私等方面的保护力度。第四,亟待高端人才持续助力。区块链是密码学、计算机科学、经济学等多学科的融合技术,同时,区块链的发展需要与前沿技术融合。这就需要大量高端复合型人才。只有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完善的区块链人才培养体系,加大国际高端区块链人才的引进与培养,才能为我国区块链领域的发展持续助力。[2019/11/25]
2,ICO的定义借用了IPO,一家公司的IPO会耗费大量的时间、金钱以及监管机构的审核风险,但ICO自2017年被叫停之后,至今处于监管空白领域。目前ICO代投逐层分销,层层加价的模式,使项目代币尚未发行时,一级代投就因该分销模式获得巨大回报,面对账目上的巨额资金,多少人能顶住诱惑?另外,投资人与代投一般是通过线上联系相识,即使项目上线后代币价格上涨,若代投人直接卷款跑路,投资人可能面临维权无望的结局。风险提示:委托投资海外ICO项目,若投资人因未实现其投资目的起诉至法院的,法院一般会援引《94公告》的规定,认为:因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货币存在缺乏国家监管和扰乱国家金融秩序的可能,认定委托协议无效,对委托人要求退还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的行为不予支持。对代投方而言,海外代投ICO项目存在以下法律风险:1、涉嫌组织、领导活动罪该罪名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行为包括“拉人头”、“缴纳入门费”两项行为。如我国已曝光的大量如“维卡币”等币,根据湘02刑终277号刑事判决,“以购买并持有虚拟货币可升值为名,诱惑参加者以购买激活码的方式激活账号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活动罪”,该行为模式即前文中提到的“逐层分销,层层加价使项目代币尚未发行时,一级代投就因该分销模式获得利润”。2、涉嫌罪该罪名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是指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组织、领导活动罪强调的是取他人财物,但被害人可能存在投机心理,对于可能存在的财产损失有预见,未必因行为人的行为陷入主观错误认识。若代投ICO项目本身是虚假的,如项目白皮书内容造假,虚构项目成员,无原创技术性代码,应用无可行性等,或代币破发后,项目失效,投资人失联跑路等,则代投方涉嫌罪。风险提示:代投人不能因为自己或代投项目在海外,就抱有侥幸之心。根据我国《刑法》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的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都适用本法。因此,即使代投项目发生在海外,但是面向中国公民实施了不法行为的,仍可适用中国刑法对行为人予以制裁。京03民终14106号、鄂0106民初20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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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1/1 0:00:001月30日,一家DeSci领域的公司VitaDAO获得了辉瑞风投部门PfizerVentures及其他机构的410万美元投资。VitaDAO是一个去中心化的自治组织,旨在为长寿科学领域的研究项目提供资金.
1900/1/1 0:00:00加密货币是目前正在开发的唯一一种可以将数字化的好处与对个人隐私的类似现金的尊重实际结合起来的东西.
1900/1/1 0:00:00万物皆有周期,加密市场亦然。历经两年资本盛宴后,2022年各项链上数据的严重缩水足以可见市场的惨烈,特别是不少巨头的倒塌让这个加密寒冬格外凛冽.
1900/1/1 0:00:00主要观点:Web3游戏领域的大多数用户来自几款顶级游戏;在排名前100的游戏中,7%的游戏支持NFT租赁,18%的游戏计划采用这种模式;游戏玩家使用租赁的主要原因是为了降低成本.
1900/1/1 0:00:002月1日,Twitter联合创始人JackDorsey发布推文表示,基于分布式社交媒体协议Nostr的社交产品Damus和Amethyst正式在苹果AppStore和谷歌GooglePlayStore上线,不出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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