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投资币圈项目的一众参与者中,常有“代投大哥”振臂一呼:或是强调自己了解币圈私募项目优劣,实操经验丰富;或是透露自身持有特殊资质,拥有优质私募项目的额度。那么,投资者是否可以信赖这些收集资金的主体,“代投大哥”的操作通常会涉及哪些法律风险?本文旨在对该等问题作出分析,供各位读者参考。
产生的原因
由于缺乏有效引导规范,我国币圈私募散户投资者的数量较多。然而,在94号文件对币圈的否定与严苛的限制之下,大量散户投资者很难获取项目的实质性信息。同时,由于“合格投资者”的概念未能在币圈私募的监管中以法律形式树立,币圈对于投资者的准入缺乏明确门槛,这就使得大多投资者对币圈私募项目方提供的白皮书等公示信息缺乏细致研究的能力与意愿。
当前NFT市场情绪指数为31,等级为“Cool”:金色财经报道,据NFTGo数据显示,当前NFT市场情绪指数为31,等级为“Cool”。近24小时NFT市场买家地址数量为12,041个,卖家地址数量为13,210个。近30天盈利地址数量为100,196个,亏损地址数量为403,765个。
注:NFT市场情绪指数是根据波动率、交易量、社交媒体和谷歌趋势计算得出。[2023/4/3 13:40:55]
基于前述情况,一些自称了解币圈项目内幕的人士给出了帮助代币运营,控制投资风险的币圈私募项目渠道。此举契合了散户投资者的现实需求,币圈私募的“代投大哥”们得以应运而生。
去中心化自治组织Tomi筹集4000万美元融资:金色财经报道,旨在建立替代互联网网络的去中心化自治组织 (DAO) Tomi已筹集到 4000 万美元,由数字资产做市商 DWF Labs 领投。这笔资金将用于为网络吸引内容创作者。Tomi的目标是“为互联网重新开始”,使用其DAO治理模型来促进言论自由和获取未经审查的信息。[2023/3/22 13:18:06]
“代投大哥”在做什么?
币圈项目“代投大哥”的主要操作模式为向散户投资者吸收虚拟货币,用于投资币圈私募项目,并将投资所得的虚拟货币代持或分发。
为满足散户的投资形式的需求与回报形式的要求,“代投大哥”有时会协助散户投资者进行法币与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
NBA与Meta达成合作将在元宇宙中转播52场比赛:金色财经报道,NBA 已与 Meta 达成协议延长双方的合作关系,将其部分比赛免费带入元宇宙。据悉,总计有 52 场比赛将使用虚拟现实计划并在元宇宙应用程序 Xtadium 上转播,该应用程序需要使用 Meta 的元宇宙头显设备 Meta Quest 2 播放。此外,相关比赛也会登陆Meta 的旗舰元宇宙应用程序 Horizon Worlds,其中 5 场将使用180 度单视场技术,用户将能像坐在球场附近一样体验比赛。此外,NBA 授权的虚拟服装也将上架 Meta Avatars Store,用户可以在Whatsapp、Instagram 和 Facebook 上使用 NBA 元素头像。(bitcoin.com)[2023/1/27 11:32:18]
此外,据飒姐团队的了解,部分“代投大哥”在以各种许诺吸收散户投资者的虚拟货币后,为攫取利益,甚至将虚拟货币挪作他用,未用于币圈私募项目。
摩洛哥央行行长:加密货币监管法律草案已准备就绪:金色财经报道,摩洛哥中央银行行长Abdellatif Jouahiri宣布,规范摩洛哥加密货币市场的法律草案已准备就绪,并将很快提交给摩洛哥资本市场管理局(AMMC)以及保险监管和社会保障局(ACAPS)等市场各利益相关方进行谈判讨论,然后再实施加密监管文件。
Abdellatif Jouahiri表示,该立法草案“为加密货币提供了一个适应摩洛哥国情的定义”,其目的“不是为了限制创新,而是为了保护个人免受与高度投机市场交易有关的风险。”
据悉,今年6月,摩洛哥中央银行表示正在制定一项加密货币监管框架法案,并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世界银行就将使用的基准进行了沟通。[2023/1/3 22:22:29]
涉及的法律风险
根据以上描述,飒姐团队评析“代投大哥”涉及的法律风险如下:
首先,从基本业务模式来看,“代投大哥”的操作是常见的私募投资行为。但由于我国并未颁发币圈私募用途的私募牌照,“代投大哥”的业务模式之本质是在不具备行政许可的情况下私募财产性利益,
如“代投大哥”募集的资产均属于虚拟货币,根据监管文件的表述,去中心化的虚拟货币在我国暂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依照目前司法实践倾向,因吸收虚拟货币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较小。但如果“代投大哥”募集的资产为法币,就有可能构成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此外,就行政规制的角度而言,该行为还可能会因为缺乏行政许可与对金融市场秩序的破坏而收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至于“代投大哥”与散户投资者所签订的民事合同,则可能因违反效力性强制性法律规定而归于无效。
其次,从“代投大哥”独立或协助进行的虚拟货币与法币兑换行为来看,如该行为通过某些海外开设的兑换平台完成,则平台的客观行为表现将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第三项“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入罪规定,“代投大哥”可能因此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帮助犯。如该兑换行为通过场外交易的形式进行,部分地区的司法实践中也有将其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倾向,但由于财产利益与法币个人交易并未违反国家规定,故而飒姐团队对此倾向并不认可。
最后,从最为极端的挪作他用的操作模式来看,飒姐团队认为,“代投大哥”将有价虚拟货币挪作他用的行为已违背了他对散户投资者的陈述与保证,使得散户投资者基于错误认识向“代投大哥”交付财产性利益,除金额标准未确定外,已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罪的犯罪构成,相较于前述罪名,罪在自由刑方面的刑事责任更为严峻,这是需要币圈朋友格外注意的。
给散户投资者的建议
币圈的投资行为并未得到我国各部门法律的妥善保护,相反,由于虚拟货币在各领域的定性,有关部门甚至会对虚拟货币的流转进行干涉。因此,在币圈投资行为从灰色地带迈出之前,飒姐团队为散户投资者在本文涵盖事宜项下提出建议如下:
除非特别信赖,否则尽量不要将虚拟货币交给所谓专业人士打理,投资交易尽量由自己完成。避免在圈内介绍渠道的行为,否则当渠道涉嫌犯罪时,介绍人可能会因为该帮助行为而受到牵连。不要过分相信白纸黑字的约定,因为币圈投资的环节并未充分得到法律保护,当合同条款本身违背有关规定时,其约束各方的效力将存疑。仔细研究项目提供的公示信息,向币圈领域的“合格投资者”靠拢。由于交易对方的承诺与表述可能因监管限制而无法落实到实操当中,对于复杂的交易设计可求助于专业人士。写在最后
集合复数投资人向项目出资是各金融领域发展到一定程度必然出现的形态,但这样的形态需要有关部门予以制度性的支持,使得交易各方拥有法律保障。在较为保守的我国当下,讳莫如深的立法与监管尚未对币圈投资行为作出详尽规范,参照成熟金融投资领域的做法势必会造成大量的法律风险,这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对于币圈投资者来说,至少在今天,应当踽踽独行的时间还没有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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