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16日,《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发布,该《规则》将在8月1日正式施行。《规则》在第十六条到第十九条首次确定了区块链存证效力范围和审查标准。正如官方文件中所说,这将有助于当事人积极利用区块链技术解决电子数据“存证难”“认证难”的困境。在涉及区块链技术的诉讼案件逐渐增多,区块链证据广泛运用于司法实践的当下,该《规则》的发布无疑为区块链证据的审查提供明确指引,也为准备运用区块链证据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指明了准备方向和策略。以下飒姐团队对这四个条文逐条解析,以展现区块链证据在实际运用时需要注意的若干问题。
第十六条 当事人作为证据提交的电子数据系通过区块链技术存储,并经技术核验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电子数据上链后未经篡改,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该条文明确了区块链证据的本质仍然是电子数据,并推定了区块链证据上链后的真实性。区块链电子数据的颠覆性正体现在传统电子数据的窘境中。在过去,虽然我国早早确立电子数据为一种法定证据,但是电子数据在司法实践中遭遇了一系列困难,法官对其的适用相当保守而谨慎。根据刘品新教授研究,“绝大多数情况下法庭对电子证据未明确作出是否采信的判断,其占比 92.8%;明确作出采信判断的只是少数,仅占比7.2%”(刘品新:《印证与概率:电子证据的客观化采信》,《环球法律评论》2017年第4期,第110页。)
余维仁:区块链技术将在数据要素市场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深圳市信息服务业区块链协会副会长余维仁表示,《关于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应用和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出台,表明了国家对区块链技术应用的支持,有助于进一步夯实我国区块链发展的基础,坚定区块链企业推动区块链应用落地的信心,对于行业发展是极大利好。随着基础设施逐步完善和用户认识逐步到位,未来区块链技术将在供应链金融和智慧城市等领域实现较大规模应用,在数据要素市场的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证券日报)[2021/7/6 0:29:33]
这其中缘由,一是基层人民法院往往缺乏鉴别电子数据真假的技术能力,即使送去司法鉴定所也要花去较高成本;二是传统电子数据易受到篡改的特点。因此,《电子数据规定》对电子数据的提取、收集、移送、出示等等建立了保姆式的繁琐规则。稍不留神,相关证据就得补正,甚至强制性排除。为了规避这些繁琐规则,甚至还出现了将电子数据转化为书证、物证使用的“异化”情况。
动态 | 媒体:区块链技术可以运用到知识产权保护中:第一财经今日发表社论表示,新技术为维权举证提供了便利,日前鼓励发展的区块链技术,就可以运用到知识产权保护中。基于区块链本身具备的不可伪造及篡改、公开透明、跟踪溯源、分布式加密储存特性,可为版权提供具有法律效应的证明,包括了作品的形成、登记时间和所有权归属等。以图片版权保护为例,据统计,此前每张图片版权确权费用高达数百元,为期一个月,利用区块链技术后,确权成本和时间均可忽略不计,彻底告别“盗图动动手,维权跑断腿”。[2019/11/25]
而区块链较为妥当地解决了这两个问题:一方面,区块链应用简便广泛,只需核验哈希值等就可以快捷地掌握电子数据有无变化;另一方面,除非遭遇51%算力进攻,否则链上的电子数据基本是安全的、不可篡改的。因此,当事人只需要确保区块链证据上链前是真实的,与案件有所关联,相关证据就很难被法院排除适用。
动态 | 德国政府将在2019年中期推出区块链战略:据cointelegraph报道,德国政府的首席执行机构德国内阁透露,该国的区块链战略将于2019年中期推出。在联邦议院议员要求提供信息后,内阁于2月26日对该国金融科技的发展进行了评论。内阁表示,在引入区块链战略之前,他们将进行在线咨询。根据内阁,财政部以及经济事务和能源部正在制定该战略,期望其他相关部委此后也作出贡献。[2019/3/1]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区块链技术存储的电子数据上链后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有合理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下列因素作出判断:
(一)存证平台是否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提供区块链存证服务的相关规定;
(二)当事人与存证平台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并利用技术手段不当干预取证、存证过程;
(三)存证平台的信息系统是否符合清洁性、安全性、可靠性、可用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香港城市大学与双流签约 双方开展区块链技术研究合作:近日,香港城市大学成都研究院艺创空间(A+i)开幕仪式上,双流区与香港城市大学签署“区块链产业技术研究院”合作协议,双方将主要开展区抉链相关技术的应用研究,以及就教育培训、国际人才与技术交流等项目进行全面合作。开幕式上还举行了川港“艺术·科技·创新”论坛,逾七十名国际知名文创科技领域的专家、学者、企业家,共同探讨互动媒体与虚拟现实科技的跨学科研究与应用,以促进国内外文创科技人才培养、应用研究与产业发展。香港城市大学成都研究院作为香港城市大学在中国西部设立的第一个产学研平台,旨在打造成为全国国际化创新与科技转化的示范基地,促进国际协同创新和推动区域经济发展。[2018/5/14]
(四)存证技术和过程是否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中关于系统环境、技术安全、加密方式、数据传输、信息验证等方面的要求。
万事达卡国际公司为快速追踪区块链的导航寻求专利:根据提交给美国专利和商标局的一份文件,万事达国际公司已经申请了一项专利,该系统可以通过数据处理来快速跟踪区块链的导航。该系统的设计目的是为了便于在区块链中更快地导航和验证区块。[2018/5/1]
当然,凡事无绝对。目前商用区块链电子存证平台与官方区块链电子存证平台并存。以后若区块链证据被法院广泛地采纳,则将倒逼当事人普遍选择区块链进行电子数据存证,那么商用区块链电子存证平台或将雨后春笋般涌现。这时,就需要考虑平台良莠不齐的问题。对此,《规则》第十七条就对区块链电子存证平台提出了一些要求。
这些要求并非是生面孔,而是过往案例法院论证的总结。例如,在“区块链证据首案”中,杭州互联网法院就着重审查了平台与案件之间中有无利害关系,其在判决书中论述,存证平台公司股东及经营范围相对独立于当事人,具有中立性,且通过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完整性鉴别检测,具备作为第三方电子存证平台的资质。
再如一个反例,在一项二审判决[(2019)川01民终1050号]中,虽然第三方区块链电子存证平台具有《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认证》、《电子认证产品和服务授权》等行业认可的标准,但其缺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认证许可证书,因此被二审法院否定具备电子认证服务能力,相关案件也在二审中发生逆转。(尽管该平台存证的区块链证据在其他案件中也有被认可)
因此,未来当事人在运用区块链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证明时,应当结合上述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保证存证平台为相关证书齐全,具有国家级认证许可的平台。
第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电子数据上链存储前已不具备真实性,并提供证据证明或者说明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查。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要求提交区块链技术存储电子数据的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上链存储前数据的真实性,并结合上链存储前数据的具体来源、生成机制、存储过程、公证机构公证、第三方见证、关联印证数据等情况作出综合判断。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说明,该电子数据也无法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其真实性。
该条文提醒区块链证据的原始恶意是其挥之不去的阴影。当事人最好要通过公证等手段,藉由公证平台的背书,来坐实数据上链前的真实性。但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是如此,司法解释也未科以提供区块链证据的当事人过重的证明责任。一方面,真实性推定仍是有效的,需要要由对方当事人首先提出一些证据上链前不具备真实性的证据或理由;另一方面,即使提供区块链证据的当事人难以说明合理理由,但只要该电子数据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法院也不会一概推翻其真实性的推定。
第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区块链技术存储电子数据相关技术问题提出意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委托鉴定区块链技术存储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或者调取其他相关证据进行核对。
在过去,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称专家辅助人)主要是针对鉴定人和鉴定意见出场的。如《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刑事诉讼法》第197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但由于区块链是一项新型技术,其相关问题在技术上具有太多可以讨论的空间。因此该条文拓宽了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场作证的条件。
写在最后
区块链技术对电子数据审查判断带来的影响是深远的。传统电子数据最难以解决的真实性问题,在区块链技术的帮助下迎刃而解,甚至还取得了司法上的推定效力,在这点上可以说区块链技术深度地改变了传统电子数据的生态。但是,未来区块链电子证据的泛用或许会带来过于夸大区块链证据证明力,第三方平台标准良莠不齐,上链前证据的“原始恶意”愈加严重等问题。因此,我们在有感于区块链技术所带来的便捷高效之余,仍应理性面对变革可能带来的相关问题。未来希望通过区块链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证明的当事人,也应积极结合相关规定进行庭前准备,保证区块链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能够得到法庭认可;而意图迈入司法存证领域的区块链技术公司,更应注重相关合规和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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