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认为,与虚拟货币直接关联的服务在国内容易存在涉嫌违法甚至犯罪的风险。而作为计算机的一种,矿机销售、托管及使用的法律风险相对较小。但是,自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明确提出“打击挖矿”后,挖矿产业已被各地纳入打击与清退的视野,从业人员的法律风险有所变化。飒姐团队将从各法律部门的视角对此作出梳理与论述,以供各位读者参考。
矿圈经营模式主要涵盖生产矿机、销售矿机、销售算力、托管矿机等,飒姐团队从行政法、刑法、民法三个方面整理该等经营模式各参与主体的法律风险:
1.行政违法风险
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明确提出,“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坚决防范个体风险向社会领域传递”。内蒙、四川等“矿场”聚集的省份亦开始因地制宜制定地方性法律。在未来,如前述会议精神形成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可能会同时打击挖矿的经营行为与购买行为,并将相关行为纳入行政违法的范畴。
Coinbase将推出首个针对零售交易员的加密衍生产品:金色财经报道,Coinbase Derivatives Exchange本月将推出其首个加密衍生品产品,希望能吸引更多的零售交易者。根据一份声明,Coinbase将于6月27日在受CFTC监管的期货交易所Coinbase Derivatives (前 FairX)上推出其首个加密货币衍生品 Nano Bitcoin Futures(BIT)。该声明称:“全球加密衍生品市场的规模为3万亿美元,额外的产品开发和可访问性将开启显著增长。”
今年早些时候,Coinbase收购了FairX,以推出加密衍生产品。在2020年底获得监管部门批准后,FairX于2021年5月推出了其期货交易平台。Coinbase表示,该公司还在等待监管机构批准其期货委员会交易商(FCM)牌照,为客户提供保证金期货合约。(coindesk)[2022/6/24 1:28:10]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发售代币票券和数字代币,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挖矿本质上是“制作数字代币的行为”,如该条款未作更改,在新法生效后,挖矿行为将构成行政违法。
五家企业向印度提交205亿美元芯片生产计划:2月22日消息,根据一份政府声明,印度已收到五家公司提交的价值205亿美元的半导体和显示芯片工厂的投资计划。印度自然资源集团Vedanta与富士康的合资企业、新加坡IGSS Ventures和驱动设备供应商ISMC已提交了136亿美元的投资计划,以生产应用于5G设备、汽车等产品的芯片。这三家公司已经根据印度公布的芯片激励计划向联邦政府寻求56亿美元的资金支持。此外,Vedanta和Elest这两家印度公司已经提交了价值67亿美元的显示芯片工厂的生产计划,并向政府寻求27亿美元的资金支持。(金十)[2022/2/22 10:08:16]
虽然上述法律规定暂未生效,但并不影响地方政府着手对各地挖矿产业的清理。据飒姐团队了解,内蒙等地已开展并基本完成清退。
GrainChain CEO:区块链为农作物生产与售卖带来新机遇:针对区块链如何为农作物生产与售卖带来新的机遇,GrainChain联合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Luis Macias表示,该公司每天跟踪数百万磅的谷物运输。区块链应用程序在全球范围内正在缓慢启动,能够缩短收集这些数据的时间。拥有非常快且可追踪的数据,将帮助公司从一个没有食物短缺的市场中撤出,并将谷物卖给另一个存在食物短缺的市场。同时由于供应链中的每个参与者都看到了相同的交易记录,因此更容易识别欺诈行为,从而允许买卖双方之间的数字协议(称为智能合约)在同一天执行,而不是当前的90天。(福布斯)[2020/4/5]
2.刑事犯罪风险
美国公司计划筹集1亿美元 为非洲的电动汽车生产提供资金:金色财经消息,美国能源存储、军事应用和电动摩托车公司Alternet Systems Inc (ALYI)已建立新的合作伙伴关系,以推出一种专用于为撒哈拉以南非洲电动汽车项目提供资金的加密货币。尽管Alternet并未透露与之合作的公司的名称,但Alternet Systems透露该加密货币已成功在以太坊区块链上铸造。ALYI计划通过ICO筹集1亿美元为非洲的电动汽车生产提供资金。(Cointelegraph)[2020/3/15]
根据经营、营销模式的不同,飒姐团队整理矿圈可能涉嫌的刑事犯罪如下:
(1)非法集资类犯罪
①在某些不规范的云挖矿模式中,经营者将非主流虚拟货币的矿机算力抽象化,向社会公众宣传收益率,并吸收其人民币的,实务中有将该等行为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情形。
如国家进一步出台对虚拟货币限制的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及以上),即便是主流虚拟货币的云挖矿模式,亦存在入罪可能。
②经营者如将购买矿机作为进入门槛,以发展人数作为计酬标准,且形成三层级、30人以上的组织的,经营者可能因此构成组织、领导活动罪。
(2)罪
如所谓矿机根本不存在,或未运转的,经营者可能因此构成罪。
(3)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云挖矿平台吸收资金许诺收益的行为实质是为社会大众提供金融理财服务。但显然,云挖矿平台并未获得从事金融活动的行政许可。如云挖矿平台被扩大解释为金融机构,云挖矿平台可能因此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4)非法经营罪
行政监管风险提及的《人民银行法》法律效力层次高于行政法规,而国务院金融委的会议精神亦有可能形成行政法规层次的规定,一旦施行,将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中“违反国家规定”的前置构成要件,矿机及其相关经营行为可能被纳入该法第四款“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予以打击。
3.民法救济风险
从民事实务的情况来看,由于标的物涉及虚拟货币,部分法院认为不合法物的关联权利不应得到保护(出现这一情形的币种多为某些非主流货币)。
飒姐团队在此提醒,用户购买矿机的法律行为存在不被司法所保护的可能性:用户无法基于合同通过诉讼维护其民事权利。
近日,为减少公法风险,部分矿圈公司选择屏蔽国内IP地址,不向中国人民开放服务。
如前所述,矿机的相关经营行为,特别是云矿机平台存在刑法风险,我们从刑法的角度分析如下:
刑法对事实的认定多采用实质标准,即,无论通过何种途径,如中国用户成为云挖矿平台的用户,且云挖矿平台的行为涉嫌犯罪的,根据犯罪结果发生地的属地管辖原则或受害人为中国人的保护管辖原则,中国刑法对此均有管辖的权力。
当然,主观方面是犯罪构成的重要内容之一。屏蔽IP的做法至少是重要的主观抗辩理由——平台无法实质判断用户的国籍,已尽到KYC的义务。虽然中国人在境外犯罪也是我国刑法管辖的范畴,但相关服务仅限于境外的行为不会侵害中国市场秩序,不存在法益侵害性。
但是,需要注意,如若涉嫌犯罪的矿圈公司在屏蔽中国IP的同时,向境内宣传其业务,甚至提供接入端口,由于经营者存在明显的放任国内用户使用的态度,前述抗辩可能因此归于无效化。
在虚拟货币未被纳入监管体系分类规范的背景下,作为关联性极强的矿圈难以独善其身。当虚拟货币总是与违法犯罪关联时,矿圈法律风险的上升已成为必然。飒姐团队建议,从业者应当更为审慎地对照罪名构成要件来规范自身行为,减少风险。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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